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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君子如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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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歷史到職場
崗位能不能設專職,關鍵看業務量的大小,與工作的臨時性沒有關係。
1.專職不一定是固定崗位。專職與兼職對應,臨時與固定相對應。是否設專職,只與業務量和重要性有關,當業務量很大,大到公司內沒有一個崗位可以兼做時,就必須設專職。
2.另一種情形是,崗位有特別的用途或意義時,也必須設專職。
3.專職不一定是固定崗位,臨時機構也可以設專職。如某項部一般均為專案而設,專案完成,即解散,但他們全是專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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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心唯公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往往會因為執行某一個專案,或者某個專題活動,或者重大事項,而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成員機構等臨時性組織,下調辦公室,承辦具體業務。那麼,這些臨時成立的組織中,設立的臨時性機構,能不能設定領導職數,或者安排專門的副職分管,或者直接設定專職副主任等職務?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可以安排專職人員,包括單位副職,專門分管領導小組辦公室等臨時機構的工作,哪怕是分管幾年、十幾年,一直到專案結束都行。但卻不能因為臨時機構,給單位增加領導職數,即使是組織部門,也不能為臨時機構任命專職領導幹部。
根據黨政機關的“三定方案”,和事業單位的“九定方案”,機構確定、職能確定、編制確定,那麼相應的,領導職數也是確定的,包括領導幹部的級別,以及配備一正幾副,都是相對固定不變的。如果確實因為工作職能的強化,需要提高機構級別,或者增加單位編制、增加領導職數,機構編制部門會重新修定“三定方案”,或者專門發文為該單位增加編制或者領導職數。如果缺少了這一程式,在領導職數之外配備的領導幹部,都屬於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是違規違紀行為,必須得到糾正。
同時,機構編制部門嚴禁“條條幹預”,嚴禁以行業規定、政策、檔案、會議精神等需要為由,干預編制、領導職數配備,也嚴禁為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配備專職機構和編制、領導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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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天的那邊山的那邊
設定專職副主任不申請新增編制隨便怎麼設都可以,新增副科級以上需要黨委會研究報請編辦,臨時機構應該只是口頭或臨時指派的專職副主任,沒有這些必要,即使發文指定專職副主任其原來職務也是一樣的,臨時機構撤銷後還是回原單位原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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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臨時機構從工作的角度上來講,當然可以設一個專職副主任,臨時機構一般都是很多單位的人員為了處理某一個專項任務,或者是某一個專門的工作,而臨時拼湊而成的。臨時機構的主任一般是由某個領導兼任,但是領導肯定還分管有其他的工作,不可能把精力全部傾斜到這一項工作上。在這個時間,專職副主任就顯得十分必要了,他是與原來的工作崗位相脫離,專門從事這項工作任務的。如果專職副主任的作用發揮好了,可以協調各個方面的力量,形成一股繩,讓大家勁往一處使,心往一處想,更好更方便的幹好工作。
但是臨時機構和正式機構有最大的區別就是臨時機構是沒有三定方案的,沒有編制,沒有領導職數。任務結束以後,這個機構也就不復存在了。所以臨時機構的專職副主任,應該擔任有其他的職務。不能為了解決職務的問題,而專門為臨時機構設一個專職副主任,這在編制上是不允許的,在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上也是不允許的。
簡單說我們可以讓一個具有其他職務的人去當這個專職副主任,哪怕他的職務是科員。但是不能讓組織部門透過任命一個人當臨時機構專職副主任來解決他的級別,職務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