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從業人員有六項義務,具體說明如下:
一、報告不安全因素 從業人員處於安全生產第一線,最有可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應當履行不安全因素報告義務。一是在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後,應當立即報告;
二是接受報告的主體是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的人員必須及時進行處理。 新安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二、遵章守紀、服從管理 新安法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檢查、傷亡事故報告等。安全操作規程是指在生產活動中為消除導致人身傷亡或造成裝置、財產破壞以及危害環境而制定的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式。
三、 重大隱患越級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負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接到報告後不立即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越級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四、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五、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作業人員要珍惜、正確佩戴和認真用好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六、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新安法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從業人員有六項義務,具體說明如下:
一、報告不安全因素 從業人員處於安全生產第一線,最有可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應當履行不安全因素報告義務。一是在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後,應當立即報告;
二是接受報告的主體是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的人員必須及時進行處理。 新安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二、遵章守紀、服從管理 新安法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檢查、傷亡事故報告等。安全操作規程是指在生產活動中為消除導致人身傷亡或造成裝置、財產破壞以及危害環境而制定的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式。
三、 重大隱患越級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負責人報告,主要負責人或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接到報告後不立即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越級直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四、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五、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作業人員要珍惜、正確佩戴和認真用好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六、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新安法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