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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養老法律法規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子女贍養義務的免除情形有哪些

    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

    (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

    比如父母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對子女來說就是可以免除贍養義務。

    如果被害子女自願贍養的,法律並不禁止。

    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

    養老優勢

    1、家庭養老促進代際交流,給予老年人精神歸屬感。家庭與老年人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對於中國老年人,尤其如此。家庭是老年人畢生精力和努力的結晶,保留了老年人整個生命歷程的印記,使老年人感到安全和對親情需求的滿足,滿足老年人"葉落歸根"的心理。

    費孝通教授講過:"家,強調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的相互依存。它給那些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以生活的保障。它也有利於保證社會的延續和家庭成員之間的合作。"但是,"在父母和孩子之間並不計較經濟貢獻上的平等問題"。可見,老年人更多的是從子女身上獲取那種情感慰藉,"兒女孝順,含飴弄孫"是中國老年人晚年生活的最高理想和最大精神寄託。

    2、家庭養老降低社會成本。與社會養老相比,家庭養老是把這個社會的養老負擔轉化為子女的負擔,一旦政府的社會保障職能不能兌現,可以規避社會養老在基金管理方面的風險,同時也不存在服務和交易費用支出問題。

    3、家庭養老是中國傳統道德強大內在力的必然結果,華人提倡尊老愛幼,在全社會形成養老尊老的風氣,自古以來被認為是子女一種理所當然、責無旁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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