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一下我見到過的風險,不得不說的就是工程機械專案了。第三方的租賃公司與國內知名工程機械廠商簽訂了合作協議,合作協議裡規定廠商有回購責任,且是承租人有一期租金逾期時立即回購。該融資租賃公司沒有直接參與承租人資信調查,而是委託給了廠商,廠商又與其經銷商簽訂回購協議,將承租人資信調查委託給其經銷商。該融資租賃公司沒有直接針對承租人收取首付款、保證金及後續租金,而是委託給廠商,廠商再委託給其經銷商。合作幾年中承租人逐漸違約,為避免出現承租人一期租金違約而履行回購義務,廠商及經銷商大量為承租人墊付租金,從而在融資租賃公司賬上沒有出現一筆逾期。對逾期客戶,廠商及經銷商為避免損失,直接將承租人的裝置拖回,並進行二次銷售處理,期間為避免融資租賃公司知悉承租人已違約而要求其進行回購,此拖回並處理裝置等租賃物行為未告知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對此亦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預設態度。去年年底某區域出現了一個典型案件。將區域經銷商於2011年為承租人墊付了5萬元的保證金,此後該承租人多次租金未繳,均由廠商墊付。2012年該經銷商向承租人索要其墊付的保證金和逾期租金未果,拖回承租人裝置一臺,裝置拖回期間造成了人員傷亡。該傷亡的第三方向法院起訴該經銷商,要求賠償,此案作為另案處理。2013年該經銷商以承租人拖欠其墊付保證金為由將承租人訴諸法庭,要求其歸還墊付的5萬元保證金。該承租人以經銷商無權擅自拖回租賃物為由,反訴該經銷商,要求其賠償自2012年拖走裝置起至2013年反訴時租賃物正常工作每月收益的所有損失。因該經銷商並不屬於融資租賃合同中合同主體,且其自行拖回裝置過程中未與融資租賃公司溝通,並未獲得融資租賃公司授權。該經銷商被反訴後,急忙告知該廠商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合作處理,該廠商與融資租賃公司協商,融資租賃公司因其租金賬面上未有承租人違約記錄,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並無違約行為為由,拒絕接受該經銷商及廠商要求出具取回租賃物的授權委託書。後經多次協商,廠商向融資租賃公司透露承租人租金為廠商代承租人墊付,承租人實際已經違約,該融資租賃公司最後已其出租人名義向經銷商出具了取回租賃物的授權委託書,使經銷商擅自拖回租賃物的行為乃是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授權行為,從而使之合法化。該融資租賃公司自此知道該廠商租賃專案的巨大風險,要求該廠商上報具體實際墊付情況,並全面清查其全國租賃裝置、承租人真實情況。該上報情況顯示承租人逾期數量多,金額大,經銷商以自身幾百萬元資金擔保了數億元融資租賃債務,而廠商自身經過幾年墊付,且其裝置透過按揭貸款形式銷售的亦大量違約而遭受銀行方面收貸,現金流情況也已經日益趨緊。該廠商要求融資租賃允許其先行拖回租賃物處理後,再將處理所獲收益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回購,該融資租賃公司為避免資產損失、法律及監管風險,堅持要求該廠商先行回購,再自行取回裝置處置。而該廠商實質已無力支付大額資金用於回購,於是該融資租賃合作專案繼續延續廠商及經銷商逐筆墊付的老模式,進入一個新的迴圈。可以預見,後續承租人與經銷商、承租人與廠商、廠商與經銷商、融資租賃公司與廠商、融資租賃公司與經銷商、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還有大量為承租人擔保的擔保人之間將訴訟與反訴糾紛不斷,解決之路曠日持久。整個專案風險大致敘述如此。工程機械行業的發展狀態、行業週期和企業內部的管理水平,這些都是很多融資租賃公司暫停在該行業投放新額度的原因。但該行業作為融資租賃重要市場之一,復甦之時仍然是各家爭奪的物件,但彼時是否應該吸取教訓,至少兩條——盡職調查要自己做,錢要自己直接收,雖然成本高一點,卻能減少不少後面的麻煩和損失。
說一下我見到過的風險,不得不說的就是工程機械專案了。第三方的租賃公司與國內知名工程機械廠商簽訂了合作協議,合作協議裡規定廠商有回購責任,且是承租人有一期租金逾期時立即回購。該融資租賃公司沒有直接參與承租人資信調查,而是委託給了廠商,廠商又與其經銷商簽訂回購協議,將承租人資信調查委託給其經銷商。該融資租賃公司沒有直接針對承租人收取首付款、保證金及後續租金,而是委託給廠商,廠商再委託給其經銷商。合作幾年中承租人逐漸違約,為避免出現承租人一期租金違約而履行回購義務,廠商及經銷商大量為承租人墊付租金,從而在融資租賃公司賬上沒有出現一筆逾期。對逾期客戶,廠商及經銷商為避免損失,直接將承租人的裝置拖回,並進行二次銷售處理,期間為避免融資租賃公司知悉承租人已違約而要求其進行回購,此拖回並處理裝置等租賃物行為未告知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對此亦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預設態度。去年年底某區域出現了一個典型案件。將區域經銷商於2011年為承租人墊付了5萬元的保證金,此後該承租人多次租金未繳,均由廠商墊付。2012年該經銷商向承租人索要其墊付的保證金和逾期租金未果,拖回承租人裝置一臺,裝置拖回期間造成了人員傷亡。該傷亡的第三方向法院起訴該經銷商,要求賠償,此案作為另案處理。2013年該經銷商以承租人拖欠其墊付保證金為由將承租人訴諸法庭,要求其歸還墊付的5萬元保證金。該承租人以經銷商無權擅自拖回租賃物為由,反訴該經銷商,要求其賠償自2012年拖走裝置起至2013年反訴時租賃物正常工作每月收益的所有損失。因該經銷商並不屬於融資租賃合同中合同主體,且其自行拖回裝置過程中未與融資租賃公司溝通,並未獲得融資租賃公司授權。該經銷商被反訴後,急忙告知該廠商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合作處理,該廠商與融資租賃公司協商,融資租賃公司因其租金賬面上未有承租人違約記錄,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並無違約行為為由,拒絕接受該經銷商及廠商要求出具取回租賃物的授權委託書。後經多次協商,廠商向融資租賃公司透露承租人租金為廠商代承租人墊付,承租人實際已經違約,該融資租賃公司最後已其出租人名義向經銷商出具了取回租賃物的授權委託書,使經銷商擅自拖回租賃物的行為乃是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授權行為,從而使之合法化。該融資租賃公司自此知道該廠商租賃專案的巨大風險,要求該廠商上報具體實際墊付情況,並全面清查其全國租賃裝置、承租人真實情況。該上報情況顯示承租人逾期數量多,金額大,經銷商以自身幾百萬元資金擔保了數億元融資租賃債務,而廠商自身經過幾年墊付,且其裝置透過按揭貸款形式銷售的亦大量違約而遭受銀行方面收貸,現金流情況也已經日益趨緊。該廠商要求融資租賃允許其先行拖回租賃物處理後,再將處理所獲收益對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回購,該融資租賃公司為避免資產損失、法律及監管風險,堅持要求該廠商先行回購,再自行取回裝置處置。而該廠商實質已無力支付大額資金用於回購,於是該融資租賃合作專案繼續延續廠商及經銷商逐筆墊付的老模式,進入一個新的迴圈。可以預見,後續承租人與經銷商、承租人與廠商、廠商與經銷商、融資租賃公司與廠商、融資租賃公司與經銷商、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還有大量為承租人擔保的擔保人之間將訴訟與反訴糾紛不斷,解決之路曠日持久。整個專案風險大致敘述如此。工程機械行業的發展狀態、行業週期和企業內部的管理水平,這些都是很多融資租賃公司暫停在該行業投放新額度的原因。但該行業作為融資租賃重要市場之一,復甦之時仍然是各家爭奪的物件,但彼時是否應該吸取教訓,至少兩條——盡職調查要自己做,錢要自己直接收,雖然成本高一點,卻能減少不少後面的麻煩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