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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461021162376

    律達網:

    兩者主要是強調的重點不同,從犯是與主犯相對應,脅從犯一般是屬於從犯的。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而言,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罪犯。

    從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輔助作用”兩種。

    一、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是指直接參與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動中依附於主犯、聽命於主犯、受主犯差遣、調動、指揮,在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中,或者參與了犯罪的全過程或者參與了部分犯罪過程,對犯罪活動起次要作用和責任的罪犯。

    二、起輔助作用的從犯,是指沒有直接參與共同犯罪,但在犯罪過程中為主犯提供情況、準備工具、創造條件、指認被害人或者幫助其逃避、窩贓、銷贓等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對於從犯,刑法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脅從犯

    脅從犯的本質特徵在於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願的作出的。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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