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微民視野
-
2 # 執中bj1
當然有配合的義務,勿容置疑。而且透過配合,能充分顯示物業企業的素質。為大會召開表明積極的態度,並提供場所,提供業主名單等協助。對以後是否被留用,尊重業主大會的選擇。
如果不配合,就會被指導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督促,該做的還要做,反而留下不良印象。
-
3 # 山東李廣友
對於一個小區而言,業主大會成立只有一次,就是召開小區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併成功選舉業主委員會。
此時的物業服務企業,是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前期物業企業有承接小區的時候來自於開發商轉來的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下,按規定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下列資料:(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分戶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二)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四)業主名冊;(五)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我們知道,小區業主大會會議是透過票決來進行事務的表決,票有兩個量化指標:業主人數、每戶的面積數。而前期物業在進入小區服務時與開發商辦理的交接資料清單裡既有業主清單也有每戶的面積數(物業費的收費基礎資料),這樣的至關重要的基礎資料對於小區業主在成立業主大會的時候是分外重要的!
在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裡面,“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屬於業主大會的法定職責!以何種姿態來面對和哪種姿勢來迎接這樣一個決定物業服務企業去留的組織,顯然並不是一個特別困難的選擇。實踐中,之所以出現非常多的小區一旦成立業主大會就會把更換物業公司作為一種標準動作來做,一方面是由於歷史的恩怨,還有一個很大的直接原因則是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不能準確地把握這樣一個重要和關鍵的時刻所提供的機遇,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正確判斷和果斷選擇,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雖然,並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來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小區成立業主大會,但是隻要把利害關係、重大程度、時間視窗機會的難得認得準、擺的正、看得清,就一定指導該如何取捨了。
對業主們而言,同樣需要認清良好的合作、良性的互動、良善的意願對於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幫助彼此生疏、孤獨無依的業主們快速的完成成立業主大會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也一定會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積極尋求對話、認真進行溝通,理性剋制的化解對方的不安和恐慌,以促成小區從他治到自治的轉型,開啟小區歷史的新篇章。
-
4 # 劉律師a業主顧問
有配合義務。業主大會召開,業主委員會組成是否合法,決定了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的合法性,也決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具體如何履行。
由於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對業主大會的組織和管理經驗和技能不足,物業公司為了管理好小區,必須具備業主大會籌備召開經驗,協助業主組建成立業主委員會
回覆列表
這個問題問的不全面,有瑕疵,應該問業委會成立時,物業服務企業是否有配合義務!
因為 業主大會是指所有業主舉行的會議叫業主大會,業委會才是業主大會的具體執行者。簡單說,業委會組織是核心,而業主大會是一個籠統數。
業委會組織是由業主大會透過推薦選舉產生的業主核心組織,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進行配合和監督,並與物業簽訂服務合同。
按道理說,開發商和物業在小區住戶超過半數以上時,都應該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並配合業主進行選舉,成立業委會組織,這本來是義務也是必須的。
然而現實中往往並非如此,箇中原因就不用說了,反正,配合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