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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182147350183

    (一) 債務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第一順位);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第二順位);

    (3)破產債權(第三順位)。

    其中,第一、二順位的請求權,稱為優先請求權。

    (二)破產財產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是指清算人將非金錢的破產財產,透過合法方式加以出讓,使之轉化為金錢形態,以便於清算分配的過程。破產財產在變價前,有必要進行估價的,應當進行估價。清算組進行破產財產的變價,應當制訂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透過。依照國家規定不能公開拍賣或出售的財產,應依國家規定的方式變賣。變賣破產財產,原則上應公開進行,通常採用的形式有拍賣、招標出售、標價出售。

    (三) 破產分配

    破產分配,應首先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透過,報清法院裁定後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如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定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

    (四) 補充分配

    破產分配終結後,如發現本應納入破產財產分配的破產人財產的,應當追回財產,進行補充分配。一般說來,追回的破產財產通常是破產人隱匿、私分的財產,此外還有遺失財產、被盜財產及被他人合法佔有而在破產人財產清冊中遺漏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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