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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金時代當家

    一、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父母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之日止。據此,父母生育的3個子女中,有2個已具有獨立生活能力,1個殘疾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殘疾的子女繼續享有向父母請求撫養費的權利。

    二、父母去世前,所有財產都必需先付清殘疾子女的撫育費才能去世。因此,去世後的父母沒有遺產可供有獨立生活能力的2個子女繼承。

    三、婚姻法還規定:有經濟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負有扶養殘疾兄弟姐妹的義務;因此,父母的所謂遺產不足支付殘疾子女撫養費的,其他兄弟姐妹還需自掏腰包支付扶養費。

    那裡輪得到那2個繼承人繼承:遺產?

  • 2 # 南方房產

    本人今天正好學習了繼承法的有關條款,回答這個問題算是有點心裡有數,回答的內容相比以往有關繼承的話題會專業很多,當然了具體涉及法律的問題以執業律師的解釋為準,尤其以法院判決為準。

    現行繼承法是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我們可以看到,最優先執行的是撫養協議,然後是遺囑,然後才是法定繼承,因為本題提到沒有遺囑安排遺產的分配,估計也不會有撫養協議,故而不做分析,所以父母去世後,如何分配遺產,需要走法定繼承為主。

    但是現實中,有可能會按照道德的標準分家產,由家族德高望重的人,或者由舅舅主持,這個不是法律,但是在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中又是影響深遠。

    先分析法律如何約定遺產的分配。

    父母去世後,有繼承權的人有父母的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這裡估計祖輩已經去世,也不分析了,我們就談談三個子女該如何分配財產。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們看到,法律首先是規定平分,然後是要適當考慮照顧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故而有了這個條款,有殘疾的子女是可以適當多分的。

    但是現實生活總是那麼複雜,如果簡單地一句依法辦事就可以解決,那麼世界上就不需要警察和法院了。

    進一步分析,這個殘疾子女對老人的贍養如何呢?也是要考慮的,如果殘疾人子女本身有收入藉口自己生活不便不贍養老人,可以少分遺產的。

    再進一步分析,這個殘疾人子女年齡婚姻如何?是否成年,如果該子女尚是未成年人自然要照顧,如果已經成年,那麼殘疾人子女自己是否有家庭?是否有子女呢?都是考慮的因素。

    在這些分析的時候,有時候就需要祭出傳統文化的分家大法了,由家族德高望重或者舅舅等來主持公道,大家一起協商處理。

    如果協商不成的,那就需要起訴了。

    當然了,作為兄弟姐妹,真心不希望走到那一步,建議大家好好協商處理,妥善分配遺產。

  • 3 # 一號法律資訊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所謂缺乏勞動能力,是指尚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已喪失了勞動能力;所謂沒有生活來源,是指法定繼承人本身不具備獨立維持個人最低物質生活水平的經濟條件。只有在法定繼承人既“缺乏領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雙重條件下,被繼承人才有義務在立遺囑時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只有當殘疾繼承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既“缺乏領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雙重標準時,才享有要求保留必要份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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