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實在還不了了。建議您與銀行協商。可以分期還款。或者最低還款的。
銀行看您的態度很重要,主動到髮卡行當地卡部說明實際情況。一定不要躲避,否則銀行會認為你在惡意拖欠。就算不能全額還款,也要儘量還一部分表示誠意。
2.信用卡欠款出現以下情況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其他催收方式催收無效,透支本息超過1000元的;
掌握欠款客戶存款及其他財產資訊,需經法院凍結和判決的;
因欠款不還而遭同業起訴,需共同參與清收的。
3.逾期記錄會自動進入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各銀行不需要上報。結清欠款後也不會撤銷不良記錄,只會在結清後的24個月在系統裡被覆蓋。徵信系統只能查詢到最近24個月的記錄。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後果:
1、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2、產生利息:日利息按0.05%計算,從消費記賬日起息;
3、產生滯納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按月計收;
4、銀行會起訴;
5、自還清欠款日起5年內無法在銀行辦理信貸類業務。
信用卡欠款不還,銀行會透過多個途徑進行催收,如果其中表示還款並做出還款計劃,實際履行的,銀行不會報案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如果拒不還款,銀行一般會透過民事途徑起訴,再不還款的才會啟動報案程式。如果公安立案後,再不還款,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院 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
那就要看債權人何時會起訴你了。一般債券的訴訟時效是二年。但如果逾期被催告後依然不予支付,可能有些債權人就會起訴你了。
如果您實在還不了了。建議您與銀行協商。可以分期還款。或者最低還款的。
銀行看您的態度很重要,主動到髮卡行當地卡部說明實際情況。一定不要躲避,否則銀行會認為你在惡意拖欠。就算不能全額還款,也要儘量還一部分表示誠意。
2.信用卡欠款出現以下情況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其他催收方式催收無效,透支本息超過1000元的;
掌握欠款客戶存款及其他財產資訊,需經法院凍結和判決的;
因欠款不還而遭同業起訴,需共同參與清收的。
3.逾期記錄會自動進入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各銀行不需要上報。結清欠款後也不會撤銷不良記錄,只會在結清後的24個月在系統裡被覆蓋。徵信系統只能查詢到最近24個月的記錄。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後果:
1、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2、產生利息:日利息按0.05%計算,從消費記賬日起息;
3、產生滯納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按月計收;
4、銀行會起訴;
5、自還清欠款日起5年內無法在銀行辦理信貸類業務。
信用卡欠款不還,銀行會透過多個途徑進行催收,如果其中表示還款並做出還款計劃,實際履行的,銀行不會報案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如果拒不還款,銀行一般會透過民事途徑起訴,再不還款的才會啟動報案程式。如果公安立案後,再不還款,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院 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