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動性區別。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策劃者和追從這區別。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進行策劃整個事件的核心,而從犯只是服從以及聽主犯的命令去做。
3、犯罪頻率區別。主犯多為參加多次共同犯罪或者全程參與,而從犯則是參與部分或者次數少於主犯。
4、犯罪強度的區別。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由於第一次或者次數少顯得技術生疏。
5、犯罪結果區別。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1、主動性區別。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策劃者和追從這區別。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進行策劃整個事件的核心,而從犯只是服從以及聽主犯的命令去做。
3、犯罪頻率區別。主犯多為參加多次共同犯罪或者全程參與,而從犯則是參與部分或者次數少於主犯。
4、犯罪強度的區別。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由於第一次或者次數少顯得技術生疏。
5、犯罪結果區別。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擴充套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