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行犯罪時,就是簡單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故在刑法理論上又叫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其一是有共同實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僅均有實施實行行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補充對方行為的意思。其二是有共同實行的事實,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某種犯罪的實行行為,不管是分別來看還是作為整體來看,各共犯人的行為都具有導致結果的現實危險性。如果二人中有一人實施的只是教唆或幫助行為,則不成立共同正犯。但是,只要二人實施的是同一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即使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也成立共同正犯。例如,甲、乙共同搶劫,甲持刀威脅、乙奪走財物,甲、乙二人構成搶劫罪的共同正犯。 對簡單共同犯罪(或共同正犯)追究刑事責任應遵循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由於各正犯人相互利用、補充對方的行為,而使數人的行為形成為一個整體,每個正犯人的行為都是其他正犯人行為的一部分,其他正犯人的行為也是自己行為的一部分,故正犯人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且要對所參與的整個共同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即對透過其他正犯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即使不能查清結果由誰的行為引起,也要令所有正犯人對該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對共同正犯採取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並不意味著否認區別對待與罪責自負的原則。在堅持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對各共犯人應區別對待,即根據各共犯人在共同實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從犯與脅從犯,依照刑法規定的處罰原則予以處罰。不言而喻的是,各共犯人只能對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承擔責任,對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不承擔責任。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時,就是複雜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實行犯(正犯)、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之分,他們的行為以及故意的具體內容均有差異。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對這幾種共犯人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別以主犯、從犯或脅從犯論處。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行犯罪時,就是簡單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故在刑法理論上又叫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其一是有共同實行的意思,即二人以上不僅均有實施實行行為的意思,而且具有相互利用、補充對方行為的意思。其二是有共同實行的事實,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了某種犯罪的實行行為,不管是分別來看還是作為整體來看,各共犯人的行為都具有導致結果的現實危險性。如果二人中有一人實施的只是教唆或幫助行為,則不成立共同正犯。但是,只要二人實施的是同一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即使行為方式不完全相同,也成立共同正犯。例如,甲、乙共同搶劫,甲持刀威脅、乙奪走財物,甲、乙二人構成搶劫罪的共同正犯。 對簡單共同犯罪(或共同正犯)追究刑事責任應遵循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由於各正犯人相互利用、補充對方的行為,而使數人的行為形成為一個整體,每個正犯人的行為都是其他正犯人行為的一部分,其他正犯人的行為也是自己行為的一部分,故正犯人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且要對所參與的整個共同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即對透過其他正犯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即使不能查清結果由誰的行為引起,也要令所有正犯人對該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對共同正犯採取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並不意味著否認區別對待與罪責自負的原則。在堅持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對各共犯人應區別對待,即根據各共犯人在共同實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從犯與脅從犯,依照刑法規定的處罰原則予以處罰。不言而喻的是,各共犯人只能對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承擔責任,對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不承擔責任。 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唆、幫助等分工時,就是複雜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實行犯(正犯)、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之分,他們的行為以及故意的具體內容均有差異。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對這幾種共犯人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別以主犯、從犯或脅從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