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共財產,中國刑法第91條作了規定。公共財產包括以下形式的各種財產: 1.國有財產。即國家所有的財產,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財產,以及國有公司、企業、國有事業單位在合資企業中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和資產。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集體所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中的財產,以及按照集體所有制進行管理的一些社會團體的財產。在經濟活動中,公民多人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共有,不屬於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這部分資產主要是指服務於學校、殘疾人康復中心、養老院以及希望工程等社會公益事業的財產。個人、組織或單位向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向貧困地區或者特困的個人所捐贈、贊助的款物以及專門用於上述公益事業的各種基金,雖然從財產來源上可能是個人、私營企業以及集體的財產,但因為已經屬於並用於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實際上已經成為公共財產。 4.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這部分財產雖然屬於私人所有,但交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上述單位就有義務保護該財產,一旦發生丟失、損毀,負有賠償責任,所以刑法規定將這部分財產作為公共財產來對待和保護。 關於公民私人財產,刑法第92條也作了明確規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包括以下四種: 1.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公民個人的工資收入、勞動所得以及其他各種依法取得的收入,如接受繼承、饋贈而獲得的財產等;儲蓄,是指公民將其合法的收入存入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房屋,是指公民私人所有的住宅、經營性場所等房產,由公民所在單位分配的未購買的住房,不屬於公民私人所有的房屋;其他生活資料,主要是指公民的各種生活用品,如傢俱、交通工具等。公民合法的生活資料的獲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非法佔有的生活資料不受法律保護,如貪汙受賄得到的錢財,法律不但不予保護,反而應當沒收。 2.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各種勞動工具和勞動物件,如拖拉機、插秧機等機器裝置,耕種的莊稼,用於耕種的牲畜,飼養的家禽、家畜,自己種植的樹木以及其他用於生產的原料等。 3.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個體戶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因此,個體戶是以個人或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其合法財產屬於該個人或者家庭所有。《私營企業條例》規定:“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包括四類:(1)獨資企業,是指獨家投資經營的企業;(2)合夥企業,指2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3)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若干個人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由若干個人出資認股,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應當屬於出資者或控股者個人所有。 4.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個人所有的股份,是指在非私營企業性質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以個人出資認購的股份。公民個人出資認購的股份,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的表明股東權利的有價證券。債券,是國家或企業依法發行的,約定在到期時向持券人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分為公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公債券是指國家發行的債券,國庫券就是一種公債券。金融債券是指由金融機構直接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即企業發行的債券。個人所有的股票、債券,包括公民個人購買的依法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也包括透過繼承、饋贈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股票、債券。
關於公共財產,中國刑法第91條作了規定。公共財產包括以下形式的各種財產: 1.國有財產。即國家所有的財產,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財產,以及國有公司、企業、國有事業單位在合資企業中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和資產。 2.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包括集體所有制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經濟組織中的財產,以及按照集體所有制進行管理的一些社會團體的財產。在經濟活動中,公民多人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屬於合夥人共有,不屬於集體所有的財產。 3.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這部分資產主要是指服務於學校、殘疾人康復中心、養老院以及希望工程等社會公益事業的財產。個人、組織或單位向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向貧困地區或者特困的個人所捐贈、贊助的款物以及專門用於上述公益事業的各種基金,雖然從財產來源上可能是個人、私營企業以及集體的財產,但因為已經屬於並用於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實際上已經成為公共財產。 4.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這部分財產雖然屬於私人所有,但交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運輸,上述單位就有義務保護該財產,一旦發生丟失、損毀,負有賠償責任,所以刑法規定將這部分財產作為公共財產來對待和保護。 關於公民私人財產,刑法第92條也作了明確規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包括以下四種: 1.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公民個人的工資收入、勞動所得以及其他各種依法取得的收入,如接受繼承、饋贈而獲得的財產等;儲蓄,是指公民將其合法的收入存入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房屋,是指公民私人所有的住宅、經營性場所等房產,由公民所在單位分配的未購買的住房,不屬於公民私人所有的房屋;其他生活資料,主要是指公民的各種生活用品,如傢俱、交通工具等。公民合法的生活資料的獲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非法佔有的生活資料不受法律保護,如貪汙受賄得到的錢財,法律不但不予保護,反而應當沒收。 2.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各種勞動工具和勞動物件,如拖拉機、插秧機等機器裝置,耕種的莊稼,用於耕種的牲畜,飼養的家禽、家畜,自己種植的樹木以及其他用於生產的原料等。 3.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個體戶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因此,個體戶是以個人或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其合法財產屬於該個人或者家庭所有。《私營企業條例》規定:“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包括四類:(1)獨資企業,是指獨家投資經營的企業;(2)合夥企業,指2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3)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若干個人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由若干個人出資認股,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應當屬於出資者或控股者個人所有。 4.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個人所有的股份,是指在非私營企業性質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以個人出資認購的股份。公民個人出資認購的股份,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發行的表明股東權利的有價證券。債券,是國家或企業依法發行的,約定在到期時向持券人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分為公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公債券是指國家發行的債券,國庫券就是一種公債券。金融債券是指由金融機構直接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即企業發行的債券。個人所有的股票、債券,包括公民個人購買的依法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也包括透過繼承、饋贈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股票、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