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丹麥:第一個承認同性伴侶同居法律地位的歐洲國家。1989年,發起了一項關於建立同性伴侶註冊的議案。並於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 註冊同性伴侶可以享受某些異性夫婦獨有的權利,如繼承,保險計劃,退休金,社會福利,所得稅減免,失業救濟。同樣,如果離婚,他們也有承擔贍養費的義務。 1997年,丹麥國家教會(信義會)的主教投票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現在,同性伴侶也可以在教堂裡舉行結婚典禮。從1999年開始,同性伴侶可以領養他們配偶的子女,但是還是不能領養伴侶關係以外的小孩。 2、挪威:繼丹麥之後於1993年4月30日透過自己的相應立法,8月1日實施。 3、瑞典:1994年6月23日透過,1995年元旦實施。 4、冰島:1996年6月12日透過,同年6月27日實施。 5、荷蘭:1998年1月1日,荷蘭的《家庭伴侶法》正式生效。《家庭伴侶法》中所指的“伴侶”,既包括“同性伴侶”,也包括“異性伴侶”。對於同性伴侶來說,登記的同性伴侶將會和婚姻中的夫妻雙方一樣,在退休金、社會安全保障、繼承和扶養方面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但同性伴侶無權收養子女;對於異性伴侶來說,該法為那些既想暫時結為伴侶、但又不想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實際上是一部“同居法”。2000年12月,荷蘭參議院透過一項法律,允許同性戀者結婚並領養孩子,該項法案於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該法不但允許同性戀者結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與異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權益。因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 6、比利時:2001年6月22日,比利時部長會議上通過了一項法律草案,規定今後在比利時境內的婚姻不一定必須是異性間的結合,婚姻也可能是由兩名男性或是兩名女性所組成的。這一法案的透過使比利時成為繼荷蘭之後第二個允許同性婚姻的歐洲國家。 7、西班牙的部分地區:加泰羅尼亞自治區議會於1998年6月30日透過《穩定同居法》,承認同性、異性間同居的法律地位。阿拉貢省於1999年3月12日透過類似的《非婚姻的伴侶法》。 8、加拿大是繼西班牙之後,世界上第四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南非也於06年正式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9、德國:2000年11月10日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有關同性戀者結為生活伴侶的《生活伴侶登記法》(Gesetz zur Eingetragenen Lebenspartnerschaft),社會上簡稱為“同性婚姻法”。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侶可以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結為“生活伴侶”,“生活伴侶”的社會與法律地位與傳統異性婚姻類似。這個法律從2001年8月1日開始生效。 10、法國 :2000年1月,法國政府頒佈實施了《公民互助契約》,規定“同居伴侶”可以登記一種新型的家庭關係。 11、芬蘭:2001年10月,芬蘭國會通過了一部法案,允許同性戀者以伴侶身份登記,該法於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除此之外,冰島、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等國也不同程度地保護同性伴侶的法律權利。 這些已有的立法實踐,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1、零星地規制模式。最為謹慎的模式,它對同居夥伴制定了一些特別的規則,例如有關共同的家、社會保險、因他們的夥伴關係所引起的債務責任和繼承權等。 2、家庭夥伴(同居者)立法模式。這類法律的關注點並不在於性夥伴關係或者他們之間的終身結合在一起的承諾,而是在於他們形成或已經形成了一種生活上穩定結合在一起的事實。 3、登記夥伴的立法模式。夥伴關係法創設了一種類似婚姻一樣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樣,該法不僅規定有幾種法律上的權利、特權和責任,而且還為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留有空間。 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直接承認同性婚姻和一般的異性婚姻有著一樣的法律地位。
1、 丹麥:第一個承認同性伴侶同居法律地位的歐洲國家。1989年,發起了一項關於建立同性伴侶註冊的議案。並於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 註冊同性伴侶可以享受某些異性夫婦獨有的權利,如繼承,保險計劃,退休金,社會福利,所得稅減免,失業救濟。同樣,如果離婚,他們也有承擔贍養費的義務。 1997年,丹麥國家教會(信義會)的主教投票承認同性伴侶關係。現在,同性伴侶也可以在教堂裡舉行結婚典禮。從1999年開始,同性伴侶可以領養他們配偶的子女,但是還是不能領養伴侶關係以外的小孩。 2、挪威:繼丹麥之後於1993年4月30日透過自己的相應立法,8月1日實施。 3、瑞典:1994年6月23日透過,1995年元旦實施。 4、冰島:1996年6月12日透過,同年6月27日實施。 5、荷蘭:1998年1月1日,荷蘭的《家庭伴侶法》正式生效。《家庭伴侶法》中所指的“伴侶”,既包括“同性伴侶”,也包括“異性伴侶”。對於同性伴侶來說,登記的同性伴侶將會和婚姻中的夫妻雙方一樣,在退休金、社會安全保障、繼承和扶養方面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相同的義務,但同性伴侶無權收養子女;對於異性伴侶來說,該法為那些既想暫時結為伴侶、但又不想締結婚姻關係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實際上是一部“同居法”。2000年12月,荷蘭參議院透過一項法律,允許同性戀者結婚並領養孩子,該項法案於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該法不但允許同性戀者結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與異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權益。因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 6、比利時:2001年6月22日,比利時部長會議上通過了一項法律草案,規定今後在比利時境內的婚姻不一定必須是異性間的結合,婚姻也可能是由兩名男性或是兩名女性所組成的。這一法案的透過使比利時成為繼荷蘭之後第二個允許同性婚姻的歐洲國家。 7、西班牙的部分地區:加泰羅尼亞自治區議會於1998年6月30日透過《穩定同居法》,承認同性、異性間同居的法律地位。阿拉貢省於1999年3月12日透過類似的《非婚姻的伴侶法》。 8、加拿大是繼西班牙之後,世界上第四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南非也於06年正式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9、德國:2000年11月10日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有關同性戀者結為生活伴侶的《生活伴侶登記法》(Gesetz zur Eingetragenen Lebenspartnerschaft),社會上簡稱為“同性婚姻法”。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侶可以在婚姻登記處登記結為“生活伴侶”,“生活伴侶”的社會與法律地位與傳統異性婚姻類似。這個法律從2001年8月1日開始生效。 10、法國 :2000年1月,法國政府頒佈實施了《公民互助契約》,規定“同居伴侶”可以登記一種新型的家庭關係。 11、芬蘭:2001年10月,芬蘭國會通過了一部法案,允許同性戀者以伴侶身份登記,該法於2002年3月1起正式生效。 除此之外,冰島、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等國也不同程度地保護同性伴侶的法律權利。 這些已有的立法實踐,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 1、零星地規制模式。最為謹慎的模式,它對同居夥伴制定了一些特別的規則,例如有關共同的家、社會保險、因他們的夥伴關係所引起的債務責任和繼承權等。 2、家庭夥伴(同居者)立法模式。這類法律的關注點並不在於性夥伴關係或者他們之間的終身結合在一起的承諾,而是在於他們形成或已經形成了一種生活上穩定結合在一起的事實。 3、登記夥伴的立法模式。夥伴關係法創設了一種類似婚姻一樣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樣,該法不僅規定有幾種法律上的權利、特權和責任,而且還為當事人的合同約定留有空間。 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直接承認同性婚姻和一般的異性婚姻有著一樣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