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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異地死亡的,如果是在各級醫療機構內因疾病死亡的,由醫療機構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如果在家中因疾病死亡的,由死亡地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根據死者家屬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進行調查,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因事故或突發事件死亡的,由死亡地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死亡醫學證明書》為一式五聯,第一聯由出具單位留存,第二聯由出具單位定期彙總後交當地疾控中心,第三聯供辦理戶口登出手續時使用,第四聯供辦理遺體火化手續時使用,第五聯由家屬留存。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進一步規範死亡證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1、在各級醫療機構內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時已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新生兒死亡)人員,由該醫療機構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員,由死亡地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根據死者家屬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進行調查,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2、凡醫療機構經治或接診醫生不能確定為因疾病死亡的人員,應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機關,由死亡地公安機關按照相關程式進行處理。
公民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根據死者暫住地的戶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戶內其他人員的申報,將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點、時間、原因等及時通知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由死者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死亡登記,登出戶口。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持死亡證明、戶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 死亡證明是指:死於醫療衛生單位的,憑〈死亡醫學證明〉;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殯葬部門出具火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