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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先生8277李東

    既然他是不誠.不信的人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懲,決不能敷衍真正讓我們中國有法可依,做事情有章可尋,不能給任何不法的人有空子可鑽,不然長期的有法律不認真的去嚴肅落實中國的失信被執行人那要有多少就不敢去想的,如果社會喪失了誠信有多麼可怕誰敢去想,真的需要國家政府要重視起來,社會主義經濟的中國才能有序健康發展。

  • 2 # 探所者

    對不誠不信的人應受到民法典的調整,法律不存在嚴寬之懲。目前對失信被執行人多為政策層面的司法懲戒,目前缺乏上位法條支援。司法解釋確定限高屬國家政策層面,民法典》第十條則明確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這就將國家政策排除於民法法源之外。對於執法者,法無授權不可為,那麼法院是依法?還是依政府的政策?站在民法典立法角度看,有待商榷。失信的界定,應擴大到違反法定的義務和未履行約定的義務。同時還需受到以下三重限制:第一,並非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是失信行為。只有當行為人違反的是法律規定中能夠反映個人信用水平的內容時才能被定性為失信。第二,採用失信懲戒應考察失信行為的嚴重性。只有當失信達到“嚴重的違法”程度時,才應納入失信懲戒的範疇。第三,失信被懲戒人應當具有主觀故意。若因過失導致違法或者違約的行為發生,則不應被界定為失信人。同理,對有主觀意願但無能力繼續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的人,也不應適用失信懲戒。見得在公司法中並沒有規定公司成為被執行人後,其法人代表被限制乘坐高鐵二等、飛機經濟倉交通工具出行的法條。如果當事人涉嫌拒執罪,屬另法調整不遲。

  • 3 # 重點241

    有因就有果,放高利貸的人配說“誠信”嗎?配說“嚴懲”嗎?配談“法律”嗎?治病要治病根,放高利貸挖坑害人就是病根。

  • 4 # 張龍發2

    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現在高利貸利滾利太可怕了,如果一個人欠了30萬年化24%的貸款,利息一個月就要6000多。假設這個人收入只有6000,即使不吃不喝全部用於還款,也只可能越還越多,後面肯定還不動了。高利率才是兇手。

  • 5 # 致遠1919

    不把三角債、多角債問題解決了,不把騙子大行其道,遍地流剷除了,哪裡有資格,在哪喋喋不休談論誠信問題。然而,要想改變這一切,首先,要改變打酒和提瓶子要錢的觀念,改變就事論事的俗套。許多時候,打酒和提瓶子的要錢,就事論事,而背後的壞蛋、騙子,才是黑手。

  • 6 # 泉韻潺潺春音悠然

    法律是正直的,就沒那麼多不誠信的人了,而法律是被一部份人給拿捏住了。所以,天下無正,天必懲罰,蕩盡邪魔,歸善守信,遲疑片刻,無力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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