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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在5月31日前彙算清繳可以處理。處理方式:

    1.原則上2017年度的費用不允許在2018年度列支,財務可以按照已經發生的金額進行計提,在2018年度儘早取得合格票據入賬,最晚不能晚於2018年5月底彙算清繳結束前。

    2.如果未能對2017的費用進行充分的預計及計提,結賬後才發現還有2017年度費用,應對2017年度費用進行統計分類,在2018年5月31號前進行2017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對這部分費用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減,如果賬務處理上已經計入了2018年度的成本費用,應該在2019年度5月底前申報2018年度彙算清繳申報時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

    3.日常的費用列支比如辦公費、差旅費等應該按照發票的開具日期判斷費用的所屬年度,和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應該按照配比原則確認所屬年度,不能只看發票的開具日期來判斷成本費用的所屬期。

    4.企業的工資、資產損失的扣除年度也應該按照實際所屬年度扣除,2017年度的工資應該在2018年5月底彙算清繳結束前發放完畢才能稅前扣除,否則應進行相應的納稅調增處理。

    5.如果未按照規定在彙算清繳結束前取得合格的扣除憑證,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取得合格票據後,按照費用的所屬期調整所屬年度的所得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如下:

    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於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後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後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並按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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