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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22034408763

    根據TSGR1001-2008安全技術規範及鍋容標委關於《壓力容器設計人員考核規則》(2012)對壓力容器設計人員資格證書的有關管理規定,當持證人員變更工作單位後,應及時向鍋容標委提交資格證書變更申請。資格證書變更辦理完畢一週年內,持證人員不得再次提交證書變更申請。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變更不得超過兩次。持證人員在辦理證書變更時,應向鍋容標委提交以下材料:

    1、從原單位正常離職人員應提交原單位開具的有關離職的證明檔案影印件,如:解除勞動關係(或合同)證明、離職證明、或調離證明等;退休人員需提交退休證影印件;

    若持證人員未離職,僅單位名稱自身發生變更時,請提交工商行政部門開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檔案影印件,如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2、請提交新聘用單位開具的變更工作單位的申請公函,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撰寫,亦可參照下列格式:

    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我單位現已聘用了原XXX單位的XXX設計人員,現請求將其XXX資格證書上的單位名稱變更為XXX,請予審查批准。由此發生的相關責任及糾紛,由我方承擔。

    公章

    3、請提交資格證書原件(資格證書塑膠封皮勿寄回),並註明首次取證日期(具體到年月亦可)

    4、請提交付款憑證影印件或電子付款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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