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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剛日讀史

    漢朝有中央軍和地方軍之分,中央軍是中央政府直接統轄和指揮的軍隊,主要任務是宿衛京師,如果邊境發生戰爭,也會去抵禦敵寇。

    地方軍是由地方各郡國主管、訓練、徵集和屯駐的軍隊,又稱“郡國兵”。

    郡國之外的州級行政機構掌握的軍隊稱之為“州郡兵”。州郡兵是漢朝的地方軍。

    西漢郡國兵和州郡兵,除了在地方上 “兼備盜賊”之外,還要輪流宿衛京師和屯戍邊境。所以他們和中央軍的身份是可以互換的。

    一旦調集到中央或邊境,原來的郡國和州郡就無權指揮了。

    東漢時期,州郡兵的指揮權逐步向地方轉移,形成了“州郡領兵”制。

    從光武帝建武六年起,“初罷郡國都尉官。”將西漢的徵兵制變成了東漢的募兵制,由非職業兵變成職業兵,由西漢的都尉主兵事變成東漢的郡太守主兵事。

    (太守主兵事)

    劉秀在位時,諸郡皆有兵,由太守領其事。

    據《後漢書.馬成傳》記載:建武十四年,“拜(馬成)為中山太守,上將軍印綬,領屯兵如故”。

    馬成原為將軍,拜為太守後,由於規定太守兼領兵事,所以他 “領屯兵如故”,這在當時是常見的情況。越到後來,州里掌握的州兵越多。

    劉秀在位期間,對州郡兵制進行了改革。州郡兵源不再來自徵兵,而是來自召募和吸引刑徒,從而產生了由徵兵制到募兵制的轉變,由義務兵制到職業兵的轉變,使得太守、剌史掌握兵權和兵將之間隸屬關係的固定化。

    魏晉南北朝時期兵制方面的許多變化,都淵源於東漢時期州郡兵制度的變化。

    光武帝的改革措施是釋放囚徒以補兵源。《後漢書》記載,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遣謁者分將施刑補理城郭”,範圍遍及雲中、五原、朔方等八郡。

    東漢後來賓皇帝都遵循這一做法,將刑徒的範圍放寬到死囚,還可以“妻子自隨”。

    用以鼓勵刑徒當兵戍邊。這時州郡兵基本上已經募兵化。 募兵發展到後來,形成了固定的“營兵”。

    《文獻通考》說“光武以幽、冀、幷州兵定天下,始於黎陽立營,領兵騎,常千人,以謁者監之,號黎陽兵。”

    營兵的固定服役年限也變成終身制。 士兵職業化使得他們與將領之間的統屬關係也固定化,並逐步演化為人身依附關係,東漢末年出現的群雄割據局面,正是在州郡兵的募兵化、太守主管兵事、兵將之間關係的牢固化以及家兵、私兵制的產生等因素的基礎上形成的。

    (州郡兵)

    三國時期的的州郡兵多數被領兵的將領所控制,州刺史與郡太守無權統帥這些士兵。

    為了將這些地方軍隊掌握在州刺史與郡太守之手,受中央的節制,曹魏方面實行了給刺史、太守加軍號或以將軍領刺史、太守之職的制度。

    《百官志》謂“魏文帝黃初二年,始置都督諸軍事,或領刺史”,把都督制與“州郡領兵制”合於一體。

    明帝太和年間,曹魏集團基本上全部實行了州郡太守領兵制度。

    晉武帝登基後,廢除了州郡領兵制度。他採用的方法是廢除州牧制,來達到廢除州郡領兵制的目的,這樣地方割據勢力就可以得到抑制。

    他制定的政策是:“刺史分職,皆如漢氏故事,出頒詔條,入奏事京城。二千石專治民之重。”

    讓刺史只司監察地方之職,既不領兵,又不治民。這樣,刺史、太守自然不以將軍兼任,於是州郡領兵之制就取消了。

    只可惜晉武帝 “雖有其言,不卒其事”,只說不做,最終“竟覆天下”。

    晉武帝死後,他的兒子惠帝又實施重州刺史加軍號、領兵之制,取代了剌史、都督並置制度,等於又恢復了原來的州郡領兵制。

    使得地方割據勢力不僅未能消除,反而更加猖獗,西晉“八王之亂”,與這種兵制有著很大的關係。

    (八王之亂)

    實行州郡領兵制的最初目的是為了加強中央集權,但這種制度客觀上增強了豪強地主的勢力,加劇了地方割據。

    唐朝前期沿用州郡領兵制,出現了許多割據一方的節度使和軍閥,這都是州郡領兵制造成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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