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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實體經濟守望者

    問題有意思,這是非常專業的一個問題,我是一名創業者,選擇回答。

    扶持民企小微,企業與銀行如何建立互信?我認為,讓一頭大象和螞蟻互信,難度很大,但不是沒有可能,我認為做好以下幾點,就有可能。

    一,銀行把手裡鞭子放下

    借貸雙方本身就應該平等,所謂的扶持只是一種藉口,小微企業也是銀行的衣食父母。不要手裡總是那個鞭子,什麼“黑名單”,什麼“聯保擔保”等等。

    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總是想保護自身利益,這樣如何能建立互信?就是騙人。

    三,財務託管

    把民企小微的賬目由銀行專業部門託管,這樣,小微企業省心,銀行放心。

    四,風險預警

    這個由銀行部門負責提示,小微企業負責整改,這樣,大家相互監督,相互扶持。

    總之,很難,因為。因為什麼呢?誰心裡都很明白。

    就回答這些,感謝閱讀。

  • 2 # 金融小白

    近年來受國際經濟大環境影響,國內經濟增速明顯趨緩,為了盤活經濟,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支援力度,2018年11月初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積極支援民營企業的發展,而在此之前支援小微企業的政策已相對完善。

    為了支援實體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監管部門已經對銀行設定了相關考核指標,根據銀保監局2019年3月通知要求,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全年要求實現“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增速,貸款戶數不低於上年同期”的“兩增”目標,並且該考核指標還與高管的任用掛鉤。

    作為企業,應該向銀行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資料,畢竟真實的財務報表是銀行核定資金需求的基礎,而財務造假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而作為商業銀行,在相等的條件下,應該給與小微企業、民營企業平等的待遇,不得進行歧視性對待,同時不得無故抽貸壓貸。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

  • 3 # 空谷財譚

    很好的問題,這也是我多年銀行工作一直的思考的問題。

    銀行與企業建立互信,是一項長期和系統的工程,靠政策扶持,靠考核激勵,抑或靠處罰鞭策,都只能是杯水車薪,難以真正起到促進二者互信的作用。

    銀行對企業的不信任,主要有三點:一是小企業財務公私不分,造假嚴重;二是企業主盲目投資,挪用貸款;三是遇到風險就轉移資產,逃避銀行債務。

    企業對於銀行的不信任,源於兩點:一是隨意抽貸斷貸,使小企業突然死亡;二是變相提高利率,增加小企業負擔。

    如要使二者和諧發展,需要我們建立某種機制,克服以上的不信任點,才能有所突破。我的建議有五點:

    一是建立財務共享機制。即需要貸款的小企業的財務,都委託代理記帳公司或者會計師事務所處理,使小企業財務規範,公私分明,銀行有權對上述財務中介進行監督,以保證企業財務報表的可靠性。

    二是財產公示機制。需要貸款的小企業企業負責人或者實控人在貸款之前,要如實告知銀行個人財產情況,並在每年週轉時對個人資產變動情況進行報告。如果銀行發現資產報告不實或者弄虛作假,有權抽貸或者停貸。

    三是銀行約束機制。銀行不得隨意對小企業停貸斷貸,建立中立的糾紛裁決機構,判斷銀行抽貸或斷貸的合理性。如果銀行隨意抽貸斷貸,應當給予處罰,並記入徵信,如果多次發生則應當給予停業處罰。銀行即使要收縮授信,也必須提前半年告知企業,否則就應當記入徵信。

    四是財產追溯機制。對於在出現危機之後,債務人轉移的資產必須建立回溯機制,即立即凍結債務人的所有不動產和其他流動資產(如股權、保險、銀行理財等),之後所有交易行為必須經過債權銀行的同意。如果未經債權銀行同意,則交易應當被撤銷或者追溯。

    五是利率考核機制。對於中小企業,不得隨意增加財務負擔,隱性的負擔如貸款回存、購買貴金屬、購買基金等要求不得附加給企業。監管部門可以對所有貸款企業發無記名的調查表,如發現有此類情況應當對銀行給予重罰。

    以上這些,是我從實際工作中得出的思考。有些還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些也需要監管部門的重視,甚至有些還超出了當前的可操作情況。但是我認為這至少是一個可以努力的方向,有思考才有行動,您說是不是?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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