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一、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單層建築物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其建築面積牆承重的(包括垛)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柱承重的(包括框架)按柱邊外包面積計算。單層建築物內帶有部分樓層且層高超過2.2m時,首層建築面積已包括在單層建築物內,二層及二層以上應計算建築面積。高低聯跨的單層建築物,需分別計算建築面積時,應以高跨結構外邊線為界分別計算。
2、多層建築物建築面積,按各層建築面積之和計算,其首層建築面積按外牆勒腳以上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亦按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同一建築物如結構、層數不同時,如需要可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車站、地下指揮部等及相應的出入口建築面積,按其上口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5、坡地的建築物利用吊腳做架空層設計加以利用時,其層高超過2.2m的,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6、穿過建築物的通道,建築物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有迴廊時,按其自然層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7、室內樓梯間、跨層的自動扶梯、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8、書庫、立體倉庫設有結構層時,按結構層計算建築面積。
9、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乘以層數計算建築面積。
10、建築物內裝置管道層、貯藏室且其層高超過2.2m的,應計算建築面積。
11、突出屋面有圍護結構且層高超過2.2m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設計加以利用時,淨高超過2.1m的部位,按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2、建築物外有圍護結構的門斗、眺望間、觀望電梯間、高度大於2.2m的落地櫥窗、封閉式陽臺、挑廊、走廊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3、有柱的雨篷、車棚、貨棚、站臺、屋頂涼亭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或按頂蓋投影面積的一半取大者計算建築面積;獨立的雨篷、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懸挑雨篷挑出牆外2.1m以上的,按伸出牆外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4、建築物外有柱和頂蓋走廊、簷廊,按柱外邊線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蓋和圍欄的挑走廊、簷廊按其頂蓋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凹陽臺、半凹半挑陽臺、挑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建築面積。其中:凹陽臺、半挑半凹陽臺,從陽臺外邊垂直進深深入室內超過1.5m的,其超過部分面積不予折算。挑陽臺、挑外廊、簷廊的底層有地坪及圍欄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建築物間有頂蓋的架空走廊,按其廊身結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架空通廊底層有地坪及圍欄的,按其圍欄外邊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5、室外樓梯,按自然層投影面積之和計算建築面積。
二、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突出外牆的構件、配件、勒腳、臺階、挑出寬度在2.1m以內的懸挑雨篷、牆面抹灰、鑲貼塊材、裝飾面等。
2、用於檢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層高2.2m以內裝置管道層、貯藏室、設計不利用的深基礎架空層及吊腳架空層。
4、建築物內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或罐體平臺;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花架、涼棚;無永久性頂蓋的場館看臺、架空走廊、露臺等。
5、獨立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地下人防通道等構築物。
6、單層建築物內分隔單層房間,舞臺及後臺懸掛的幕布、佈景天橋、挑臺。
7、設計不利用或淨高在2.1m內的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
8、建築物與建築物之間的與建築物不相通的變形縫、廊道、不落地的櫥窗等。
三、其他
1、建築物與構築物連線成一體的,屬建築物部分按本規則有關規定計算。
2、本規則適用於地上、地下建築物的建築面積計算,如遇有上述未盡事宜,可參照上述相關規則辦理
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一、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單層建築物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其建築面積牆承重的(包括垛)按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柱承重的(包括框架)按柱邊外包面積計算。單層建築物內帶有部分樓層且層高超過2.2m時,首層建築面積已包括在單層建築物內,二層及二層以上應計算建築面積。高低聯跨的單層建築物,需分別計算建築面積時,應以高跨結構外邊線為界分別計算。
2、多層建築物建築面積,按各層建築面積之和計算,其首層建築面積按外牆勒腳以上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二層及二層以上亦按結構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3、同一建築物如結構、層數不同時,如需要可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車站、地下指揮部等及相應的出入口建築面積,按其上口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其保護牆)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5、坡地的建築物利用吊腳做架空層設計加以利用時,其層高超過2.2m的,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6、穿過建築物的通道,建築物的門廳、大廳,不論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門廳、大廳內設有迴廊時,按其自然層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7、室內樓梯間、跨層的自動扶梯、電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8、書庫、立體倉庫設有結構層時,按結構層計算建築面積。
9、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乘以層數計算建築面積。
10、建築物內裝置管道層、貯藏室且其層高超過2.2m的,應計算建築面積。
11、突出屋面有圍護結構且層高超過2.2m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設計加以利用時,淨高超過2.1m的部位,按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2、建築物外有圍護結構的門斗、眺望間、觀望電梯間、高度大於2.2m的落地櫥窗、封閉式陽臺、挑廊、走廊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13、有柱的雨篷、車棚、貨棚、站臺、屋頂涼亭等,按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或按頂蓋投影面積的一半取大者計算建築面積;獨立的雨篷、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懸挑雨篷挑出牆外2.1m以上的,按伸出牆外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4、建築物外有柱和頂蓋走廊、簷廊,按柱外邊線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蓋和圍欄的挑走廊、簷廊按其頂蓋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凹陽臺、半凹半挑陽臺、挑陽臺,按其水平投影面積一半計算建築面積。其中:凹陽臺、半挑半凹陽臺,從陽臺外邊垂直進深深入室內超過1.5m的,其超過部分面積不予折算。挑陽臺、挑外廊、簷廊的底層有地坪及圍欄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建築物間有頂蓋的架空走廊,按其廊身結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架空通廊底層有地坪及圍欄的,按其圍欄外邊面積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15、室外樓梯,按自然層投影面積之和計算建築面積。
二、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1、突出外牆的構件、配件、勒腳、臺階、挑出寬度在2.1m以內的懸挑雨篷、牆面抹灰、鑲貼塊材、裝飾面等。
2、用於檢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3、層高2.2m以內裝置管道層、貯藏室、設計不利用的深基礎架空層及吊腳架空層。
4、建築物內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或罐體平臺;沒有圍護結構的屋頂水箱、花架、涼棚;無永久性頂蓋的場館看臺、架空走廊、露臺等。
5、獨立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地下人防通道等構築物。
6、單層建築物內分隔單層房間,舞臺及後臺懸掛的幕布、佈景天橋、挑臺。
7、設計不利用或淨高在2.1m內的坡屋頂內和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
8、建築物與建築物之間的與建築物不相通的變形縫、廊道、不落地的櫥窗等。
三、其他
1、建築物與構築物連線成一體的,屬建築物部分按本規則有關規定計算。
2、本規則適用於地上、地下建築物的建築面積計算,如遇有上述未盡事宜,可參照上述相關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