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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
第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定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 申請設定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 設定申請書
(二) 設定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 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設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定申請:
(一) 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書面答覆;批准設定的,發給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
第十三條 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設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定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設定醫療機構的批准書;
(二) 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 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 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裝置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 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准其設定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定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定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 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診療科目、床位;
(四) 註冊資金。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稽核。稽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稽核不合格的,將稽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回覆列表
一、人員
(一)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註冊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二)至少有1名註冊護士。
(三)設醫技科室的,每醫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應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
二、房屋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40 平方米。
(二)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處置室。
(三)每室獨立且符合衛生學佈局及流程。其中治療室、處置室的使用面積均不少於10 平方米;如設觀察室,其使用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
三、裝置
(一)基本裝置。
診桌、診椅、方盤、紗布罐、診察凳、聽診器、血壓計、體溫表、壓舌板、藥品櫃、紫外線消毒燈、汙物桶、高壓滅菌裝置、處置臺。
(二)急救裝置。
氧氣瓶(袋)、開口器、牙墊、口腔通氣道、人工呼吸器。
(三)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裝置。
其中,臨床檢驗、消毒供應與其他合法機構簽訂相關服務合同,由其他機構提供服務的,可不配備化驗室和消毒供應室裝置。
四、具有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範,制定診所人員崗位職責。
五、註冊資金到位,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