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員中,除了以品級官階區分身份外,還可以分為京官跟地方官。京官在朝廷中樞衙門擔任官職,地方官就是到地方衙門擔任官職。清朝的時候,地方官有一套非常複雜的系統。
除了可以區分文、武官,又根據不同級別、不同職能,有不同的劃分方式。除了總督、巡撫、提督、道員、知府、知縣等主要官員外,還有縣丞、布政使等官職。
地方官雖遠離中樞,但自雍正皇帝開始,朝廷在地方官中推行養廉銀後,地方官收入暴漲。有一些官職的養廉銀,甚至達到規定俸祿的數十倍,乃至上百倍。
所以,雍正以後,很多官員都傾向選擇擔任地方官。對於朝廷而言,地方官可以傳達中樞指令,安撫百姓,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地方官的選派,一向是大問題。
除了吏部的考核,對於地方官來說,很重要的一點在於,就是接受總督的考核。清朝的時候,總督掌管幾個省份的軍政大權,參與轄區內司法訴訟,以及對下屬官員的考核。
總督官階為正二品,兼任兼任兵部尚書或都察院右都御史的職位,可以達到從一品。如果兼任大學士職位,則為正一品。
而且,在雍正時期開始,總督兼任兵部尚書或都察院右都御史,就形成定製。兵部尚書掌管兵權,主要是為了讓總督節制轄區內提督等綠營武將。而都察院右都御史,則專門負責監察轄區內的文武官員。
清朝的時候,都察院屬監察機構,可以對皇帝以下的文武官員,親王大臣進行監督。總督獲得這兩個職位後,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對下屬進行監督考核。
但是,對於朝廷來說,授予總督這麼大的權力後,同樣讓他們感到不放心。所以,又進行一些限制。對於轄區官員的人事權,總督會因為下屬官員的級別,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如果是巡撫、提督這類級別的文武官員,無論總督是否滿意,都必須接受。巡撫掌管一省軍政,提督掌管一省綠營軍。從級別來說,巡撫比總督低。提督可達到從一品官階。它們都是朝廷任命的封疆大吏。總督作為它們的上司,可以節制。但只能節制,無法進行人事任免。因為這些官員的任免,掌握在皇帝手中。當然,總督可以彈劾,是否有效,只能由皇帝說了算。
按照清朝行政區劃分,省以下,就是道府兩個級別的行政區。這兩個級別行政區的官員代表,就是道員跟知府。它們都是四品官。這個官階,就決定總督無法決定它們的人事任免。清朝規制,四品以上文官,無論京官、地方官,任免權力都需要得到皇帝的意見。
所以,總督即便不滿,也無法左右人事任免。但是,總督既然被朝廷授予監察文武的職權,就自然有一定的影響力。清朝制度中,總督可以對轄區內文武官員進行考核監督。
除了不定期監督地方官員,還有定期監督。地方文官每三年接受一次監督,武將則五年接受一次監督。總督會根據朝廷規定的四格六法標準對地方官進行考核,文官的考核結果上報吏部,武將的考核結果上報兵部。
這種情況下,如果地方官考核結果不佳的話,對於將來仕途可能會產生不好的影響。甚至是直接革去官職。
清朝對總督在人事任免權力的限制,自然是擔心總督在地方趁機做大,擁戴出一股只效忠於總督,而忽視朝廷的勢力。長期而往,對朝廷而言,會削弱對地方的控制。
但是,總督畢竟是封疆大吏,不可能完全束縛它的手腳,讓它無法施展職能。所以,清朝把道府以下的文官,副將以下的武將人事權力,更多的授予總督。道府以下的文官都是四品以下官職,如知州、通判、知縣等文官。而副將以下,則是三品以下武職,如一等侍衛,鳥槍步軍校等官職。
總督(包括巡撫)只需要給皇帝上奏後,就可以對這些地方官職進行人事上的轉任、任命、降黜。不過,如果是武將的話,需要跟提督共同聯名上書。
清朝的時候,提督雖是一品官,基本跟總督同等官階,甚至比總督高。但是,它要接受總督的節制。也就是說,如果總督提議,提督一般不會再有反對意見。
乾隆以後,清朝又把那些長期沒有考上官職的舉人,送到地方去擔任知縣或教諭。這個被稱為“大挑”制度。在“大挑”制度裡,舉人需要在京城接受吏部和親王大臣挑選後,透過考核者,將來送到地方,由總督、巡撫再挑一次。
只有總督、巡撫考核透過,他們才能正式獲得知縣、教諭的工作。也就是說,對於總督、巡撫來說,對於這些更低階,沒有正式官職的人,可以在沒有任職以前,就直接開除。這就是區別。
清朝官員中,除了以品級官階區分身份外,還可以分為京官跟地方官。京官在朝廷中樞衙門擔任官職,地方官就是到地方衙門擔任官職。清朝的時候,地方官有一套非常複雜的系統。
除了可以區分文、武官,又根據不同級別、不同職能,有不同的劃分方式。除了總督、巡撫、提督、道員、知府、知縣等主要官員外,還有縣丞、布政使等官職。
地方官雖遠離中樞,但自雍正皇帝開始,朝廷在地方官中推行養廉銀後,地方官收入暴漲。有一些官職的養廉銀,甚至達到規定俸祿的數十倍,乃至上百倍。
所以,雍正以後,很多官員都傾向選擇擔任地方官。對於朝廷而言,地方官可以傳達中樞指令,安撫百姓,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地方官的選派,一向是大問題。
除了吏部的考核,對於地方官來說,很重要的一點在於,就是接受總督的考核。清朝的時候,總督掌管幾個省份的軍政大權,參與轄區內司法訴訟,以及對下屬官員的考核。
總督官階為正二品,兼任兼任兵部尚書或都察院右都御史的職位,可以達到從一品。如果兼任大學士職位,則為正一品。
而且,在雍正時期開始,總督兼任兵部尚書或都察院右都御史,就形成定製。兵部尚書掌管兵權,主要是為了讓總督節制轄區內提督等綠營武將。而都察院右都御史,則專門負責監察轄區內的文武官員。
清朝的時候,都察院屬監察機構,可以對皇帝以下的文武官員,親王大臣進行監督。總督獲得這兩個職位後,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對下屬進行監督考核。
但是,對於朝廷來說,授予總督這麼大的權力後,同樣讓他們感到不放心。所以,又進行一些限制。對於轄區官員的人事權,總督會因為下屬官員的級別,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如果是巡撫、提督這類級別的文武官員,無論總督是否滿意,都必須接受。巡撫掌管一省軍政,提督掌管一省綠營軍。從級別來說,巡撫比總督低。提督可達到從一品官階。它們都是朝廷任命的封疆大吏。總督作為它們的上司,可以節制。但只能節制,無法進行人事任免。因為這些官員的任免,掌握在皇帝手中。當然,總督可以彈劾,是否有效,只能由皇帝說了算。
按照清朝行政區劃分,省以下,就是道府兩個級別的行政區。這兩個級別行政區的官員代表,就是道員跟知府。它們都是四品官。這個官階,就決定總督無法決定它們的人事任免。清朝規制,四品以上文官,無論京官、地方官,任免權力都需要得到皇帝的意見。
所以,總督即便不滿,也無法左右人事任免。但是,總督既然被朝廷授予監察文武的職權,就自然有一定的影響力。清朝制度中,總督可以對轄區內文武官員進行考核監督。
除了不定期監督地方官員,還有定期監督。地方文官每三年接受一次監督,武將則五年接受一次監督。總督會根據朝廷規定的四格六法標準對地方官進行考核,文官的考核結果上報吏部,武將的考核結果上報兵部。
這種情況下,如果地方官考核結果不佳的話,對於將來仕途可能會產生不好的影響。甚至是直接革去官職。
清朝對總督在人事任免權力的限制,自然是擔心總督在地方趁機做大,擁戴出一股只效忠於總督,而忽視朝廷的勢力。長期而往,對朝廷而言,會削弱對地方的控制。
但是,總督畢竟是封疆大吏,不可能完全束縛它的手腳,讓它無法施展職能。所以,清朝把道府以下的文官,副將以下的武將人事權力,更多的授予總督。道府以下的文官都是四品以下官職,如知州、通判、知縣等文官。而副將以下,則是三品以下武職,如一等侍衛,鳥槍步軍校等官職。
總督(包括巡撫)只需要給皇帝上奏後,就可以對這些地方官職進行人事上的轉任、任命、降黜。不過,如果是武將的話,需要跟提督共同聯名上書。
清朝的時候,提督雖是一品官,基本跟總督同等官階,甚至比總督高。但是,它要接受總督的節制。也就是說,如果總督提議,提督一般不會再有反對意見。
乾隆以後,清朝又把那些長期沒有考上官職的舉人,送到地方去擔任知縣或教諭。這個被稱為“大挑”制度。在“大挑”制度裡,舉人需要在京城接受吏部和親王大臣挑選後,透過考核者,將來送到地方,由總督、巡撫再挑一次。
只有總督、巡撫考核透過,他們才能正式獲得知縣、教諭的工作。也就是說,對於總督、巡撫來說,對於這些更低階,沒有正式官職的人,可以在沒有任職以前,就直接開除。這就是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