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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付軍624

    合同有效,因為婚姻狀況不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資格要求。所以勞動者既使不如實回答,用工單位也不能依勞動者存在欺瞞而認定合同無效。

    但個人真的不贊成勞動者對面試時的問題進行欺瞞,因為用欺騙的手段簽訂合同,卻喪失了人品,這樣的人在單位會有前途嗎?答案不言而喻。

  • 2 # 小蟲blue

    合同條款中是否涉及了這點?如果約定了婚姻狀況的話,一方隱瞞則違反了合同條款,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對方有追償的權利。

  • 3 # 職場三原色

    通俗來說,你結不結婚和能不能做好工作沒關係,所以不能因為勞動者隱瞞婚姻狀況認定勞動合同無效。

    不過我倒想起我們公司的一個規定來,就是夫妻兩人不能在同一個部門工作。那麼如果新招入的員工隱瞞的是和公司內的現有員工的夫妻關係,是否可以認為勞動合同無效?

    我的理解是在勞動合同中如果有明確的約定,寫明夫妻二人不能在同一個部門工作的話,員工又隱瞞了與現在職員工的夫妻關係,那麼公司應該可以認定勞動合同無效的。如果沒有清楚寫明,就無法認定合同無效。

    婚姻狀況嚴格來說算是個人隱私,我認為勞動者其實有權保密。但國內的現狀是不太允許你保密的,領導同事們會都很關心你的個人狀況,你說單身會有人熱心介紹物件,你說已婚會有人問你另一半的狀況,你說保密更不得了,你為什麼還保密??

  • 4 # 願你好2018

    1、勞動者隱瞞婚姻狀況,勞動合同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什麼是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簡單來說就是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具體一點就是學歷、技能、身體狀況等,當然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就本案而言,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於財務崗位,勞動者是否結婚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其不屬於履行勞動合同能力和條件的範疇。因此,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是用人單位必須瞭解的內容,勞動者沒有告知的義務,不必如實回答。

    4、其次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就勞動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業歧視的行為。更重要的勞動者的婚姻不是決定能否勝任工作崗位的決定條件。

  • 5 # 怡路同行

    【做你身邊的HR,講明白勞動法律法規那點事兒】

    首先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法裡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②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再看隱瞞婚姻狀況是否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婚姻狀況不是一個約定,例如“如果你在合同期內結婚就如何如何”,這叫約定。如果是類似這樣的約定,那麼就違反了以上法律及婚姻法等,屬於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如果只是作為個人資訊確認婚否,你隱瞞了實際情況填寫,那推測這個內容是包含在類似錄用條件的表單裡,最多作為勞動合同的附屬檔案,與勞動合同有同等效力,不會影響到勞動合同本身。

    那這種約定如果有資訊弄虛作假的情況單位可以解除的,一般情況下僅憑婚姻狀況不屬實這一點為由解除,不會得到法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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