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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oyoka23506

    根據農業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6月23日 農業部令第32號)規定: 第二十一條 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肥料臨時登記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兩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符合條件的經農業部批准續展登記。續展有效期為一年。續展臨時登記最多不能超過兩次。 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應重新辦理登記。 根據《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關於肥料登記的有關說明》,1、肥料登記分四種類型 1)臨時登記――經田間小區試驗後,需要進行田間示範試驗、試銷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臨時登記。 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前2個月,應辦理續展手續。第二次續展有效期滿前6個月應當提出正式登記申請。 2)正式登記――在獲得臨時登記後,經田間示範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產品,生產者應當申請正式登記。 正式登記申請在臨時登記第二次續展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申請資料齊備後,提交農業部肥料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透過、樣品檢測合格的產品上報農業部審批正式登記證;評審認為需要繼續臨時續展的產品將繼續予以續展;評審認為不宜繼續登記的產品,將不再予以轉正、續展、變更。正式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6個月應當提出續展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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