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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華會計網校

    社會保障費包括按國家規定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障費、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尚未劃轉的離退休人員費用等。建築施工業的社會保障費有什麼特殊的呢?咱們用一個案例來解讀一下~

    【案例解讀】

    壹加壹置業有限公司(簡稱“甲方”)與神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乙方”)簽訂了固定單價合同,合同單價的確定是甲乙方依據社會價確定,並沒有做施工預算,合同中也沒有關於規費等的具體約定,只簡單約定合同單價為1400元/平方米。

    施工前由甲方在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過程中向建設主管部門支付了“建築業社會保障費”,建築業社會保障費為工程總造價的3%,工程結算時甲方要將此費用從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但乙方以合同中未約定為由,也就是說當初的合同價1400元/平方米沒有做預算,應該不包括建築業社會保障費,此費用應由甲方支付,因此不同意甲方扣除,請問乙方的這種做法妥否?理由是什麼?

    【回覆】

    也就是說這部分費用是強制性繳納的,不管有沒有約定。

    因此,上述合同的簽訂存在扯皮的原因就是雙方沒有就“建築業社會保障費”明確約定,甲方認為該費用應該包含在1400元/㎡的綜合單價裡,因為該費用屬於不可競爭費用,但是乙方認為,該費用已經由甲方繳納,不應該包含在1400元/㎡的綜合單價裡,如果包含在綜合單價裡,綜合單價應該是1442元/平方米(1400元×(1+3%)=1442元)

    社會保障費作為規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建設單位、建築企業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以及竣工結算時,均應按規定單獨列項、足額計取。屬於不可競爭費用。

    【財務處理】

    A)甲方(壹加壹置業有限公司):

    按照正常將“社會保障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在招投標檔案當中和《工程施工協議》約定該費用計入工程造價,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和合同備案前由甲方代繳。

    繳付時候(原始單據:“非稅收入收據”)

    借:其他應收款——神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貸:銀行存款

    甲方作為工程進度款支付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開具“建築銷售服務”發票時,計入“開發成本”,同時衝減“其他應收款”

    借:開發成本——建築安裝工程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應收款——神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B)乙方(神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借:應收賬款——壹加壹置業有限公司

    貸:工程結算——×××工程專案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

    待乙方從“社會保障費管理辦公室”憑藉本單位為單位職工繳付的社保費單據結算會該筆款項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壹加壹置業有限公司

    1)將“建築業社會保障費”歸集到其是建築工程造價不可競爭費用,是建築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最終應該由施工方將該筆費用計入決算向建設單位開具“建築服務”的增值稅發票(一般計稅方法專案:9%;簡易計稅方法專案:3%);

    3)甲方直接將此筆款項(賬務處理依據是“建設工程社保辦”開具的“非稅收一般繳款書”)計入“開發成本”中,在後續的工程決算中,甲方不再將此筆費用在決算中另行結算給施工方。這樣處理的稅務風險是:

    A)由於此筆費用是甲方代扣代繳費用,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時候,有可能被剔除的風險,即不允許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更不允許加計扣除;

    B)由於“社會保障費作為規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建設單位、建築企業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以及竣工結算時,均應按規定單獨列項、足額計取。因此該筆費用是強制性規定,企業間的合同約定如果違背了該規定,面臨不必要的扯皮。

    【結論】

    企業間在合同簽訂的時候對合同價款是否包含此筆費用做出明確約定,否則就會出現本案例中扯皮的風險。

    建設單位趨於利益的驅動,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此筆費用一定會計入到雙方的結算價款中去,因為,可以獲得施工單位開具的9%的進項稅額抵扣,降低增值稅稅負,同時也降低土地增值稅稅前不能夠扣除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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