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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折衝萬里

    安史之亂期間,渤海國拒不聽命唐朝調遣,說明了唐朝已經喪失了對渤海國的有效管轄。安史之亂後,唐朝國勢大不如前,而且,唐朝和渤海國之間,還隔著飛揚跋扈的河朔三鎮。唐朝著實無力,也無心,隔著遙遠的距離,去恢復對渤海國的實質管轄。故而,寶應元年(公元762年),剛剛平定安史之亂的唐代宗下詔,正式冊封原忽汗州都督、渤海郡王大欽茂為渤海國王,加授正一品檢校太尉。很多學者,尤其是南韓學者據此認為,即改渤悔郡王為渤海國王,就意味著唐朝實際上,已承認渤海國為獨立的主權國家。對此,筆者絕不認同。渤海國王的封號確實高於渤海郡王,但二者都是唐朝治下地方首領的封爵,本質上並無區別。唐朝治下的西域諸國也都有國王封號,安西都護府治下的毗沙都督府都督,就是貨真價實的于闐國王。天寶戰爭前,雲南尚受唐朝羈縻統治期間。唐朝也曾進爵原南詔臺登郡王皮邏閣為雲南王。由此可見,從郡王到國王的封爵變化,只能表明唐朝對受封者的拉攏之意,卻說明不了渤海國自此就是獨立的主權國家。那安史之亂後,唐朝和渤海國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那!依筆者看,起碼仍然保持著名義上的統治關係。至於理由,有如下幾點:

    第一、渤海國繼續延用地方的規格禮制。唐代,朝廷對不同級別的文書,有著嚴格的區分。對於,實已獨立,只名為臣下,且受朝廷冊封的外屬國。如:安史之亂後的南詔、回紇等,文書須用“皇帝問”字樣。對於“敵國”和“絕域之國”,如:吐蕃、日本等,其首領的統治合法性,並不依賴朝廷的冊封,文書則多用“皇帝敬問”字樣。但對渤海國,唐朝的文書依舊沿用朝廷對地方的敕書。例如:唐穆宗就曾敕令渤海王子,“舉國內屬,遣子來朝。祗命奉章,禮無違者。夫入修職貢,出錫爵秩,茲惟舊典,舉而行之”。而在渤海國上呈唐朝的奏疏中,渤海王亦尊稱唐朝皇帝為陛下,自稱為臣。在與周邊睦鄰交換國書時,渤海國斷無稱臣之字,只稱“王言”。可見,在規格禮制上,唐朝仍與渤海國存在隸屬關係。

    第二、渤海國繼續履行納質入朝宿衛的政治義務。唐代,地方羈縻州府須納質、入朝宿衛。安史之亂後,該項政治義務,渤海國仍在繼續履行,派王族子弟納質、入朝。史載,唐代宗時,渤海王大欽茂派大英俊、大貞翰入朝為質。唐憲宗、唐文宗時,渤海王大仁秀派遣王子(王弟)大睿為質。直至唐朝滅亡,渤海國都在不斷派質子,入朝宿衛。入朝宿衛期間,許多渤海王族子弟,還接受了唐朝委任,於朝中奉職。唐穆宗就曾委任入朝的渤海質子大定順、大多英等為衛將軍。須知,履行納質子入朝宿衛制度,可是地方隸屬朝廷管轄的有力明證。

    第三、渤海王繼續接受唐朝的冊封和委任。安史之亂後,唐朝依舊履行對渤海國王的冊封和委任。如:唐代宗曾委任渤海王大欽茂為司空、太尉。唐德宗則委任渤海王大嵩璘為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司空。唐憲宗亦委任渤海王大仁秀為銀青光祿大夫、檢校秘書監。相比於委任,冊封的政治意義更大。只有經過唐朝冊封,新任渤海王的王位,方可視為合法。渤海老王病逝後,繼位新王在未得唐朝冊封前,只稱“知國務”或“權知國務”,直到獲得唐朝冊封,才能正式繼位。渤海新王大仁秀、大彝震都曾任權知國務,在唐朝冊封后,方正式稱王。

    第四、渤海國繼續接受唐朝下設機構的節制。安史之亂後,曾經節制渤海的平盧鎮南遷至山東青州,是為淄青平盧鎮。淄青平盧節度使兼行使著兼押新羅、渤海兩蕃的職能,並處理有關渤海國的各項事務,直至唐朝滅亡。史載,長慶四年(公元824年)二月,淄青平盧節度使薛平“遣使押領備宿衛渤海大聰睿等五十人至樂驛(在長安附近)”。為了接待入唐的渤海貢使及各色人等,淄青平盧節度使特在登州建置“渤海館”。淄青平盧使衙還奏請朝廷修改針對渤海國的各項政令,以上皆可視為淄青平盧節度使,具體履行押領和節制職能的佐證。

    第五、渤海國繼續接受唐朝長史的派駐。唐代的羈縻制度奉行“華官參治”的原則,即朝廷必在地方羈縻州府派駐漢族官員,以為監押。安史之亂後,唐朝依舊派遣長史,常駐渤海監押。《全唐文》記載,唐文宗在給渤海王大彝震的敕書中稱,“妃及副王、長史、平章事各有賜物”。可見,至少在唐文宗時期,代表朝廷的長史,依舊派駐在渤海國,監押政務。

    以上幾點足以表明,安史之亂後,唐朝依舊領有對渤海國主權,渤海國也絕非什麼主權獨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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