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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經濟觀察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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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7595661284440
按實際情況,對於物業費的繳交,承租人和業主是可以協商確定的。
如果協商無效,可以按合同約定和實際情況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但按法律規定,承租人不繳交物業費的,業主是要負連帶交納責任的。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你好! 因為你們最後和租戶沒有簽訂租賃合同,導致現在物業費出現扯皮現象,這是典型的民事合同糾紛問題。如何解決? 首先當然還是積極協商了,既然是朋友,恐怕都不想鬧得太不好收場,所以耐心溝通進而要求租戶補齊物業費才是最好的、最容易被接受的、同時也是損失最小的辦法。 其次,協商不行,就要申請人民調解,甚至是訴訟了。透過法律手段維權是你們所能選擇的底線——但由於沒有合同和押金等,訴訟的勝負猶未可知。 最後,可能也是你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如果不管怎樣做,他確實都不交,那隻好由你來承擔了——這也是有法律依據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了,“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希望這個回答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