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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稜鏡說法

    你好,被動地造成犯罪後果,在刑法上叫做“不作為犯罪”。

    “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

    簡單的表達就是如果法律規定你應該做某個行為,而且你也有能力做這個行為,但是你沒有做。那麼你就“被動地”構成犯罪,需要承擔責任。

    例如,母親對嬰兒負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母親不給嬰兒餵奶,導致嬰兒死亡,就屬於典型的不作為犯罪。

    刑法規定的不作為犯罪有很多,以下是其中的一些: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

    《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

    《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刑法》第四百條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翫忽職守罪】等。

    除了以上的罪名之外還有很多,日常生活當中比較常見的比如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撞人者故意不救助傷者,導致傷者死亡。

    又比如前面說的,母親拒絕給自己的孩子餵食,導致孩子死亡。

    又比如,有能力執行法院的判決、裁定,卻故意不執行。等等很多行為都可能因為“什麼都不做”而承擔責任。

  • 2 # 曾慶文律師團隊

    我覺得你這個問題應當這樣分析:

    關鍵在於你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在成立違法的情況下你是承擔故意的責任還是過失的責任。如果既無故意也無過失,那就是意外事件。

    沒有主觀犯罪,應當就是說,你主觀上不想犯罪,沒有直接犯罪的故意。

    在刑法上,故意分為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為可能會造成犯罪結果,同時追求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行為可能造成犯罪結果,但放任結果的發生。

    沒有主觀犯罪即沒有直接犯罪故意,但不排除存在間接故意。在我們律師辦案過程中,也時常出現當事人說“冤枉,我沒有故意,不是故意傷害”。

    在刑法上,過失又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喝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造成了危害結果。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預見可能造成犯罪結果,但輕信自己能夠避免,最後造成了危害結果。

    在刑法上,還有另一種犯罪叫不作為犯罪,簡單說就是,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最終造成了實害結果,並且作為與不作為具有對等性。比如,街上撿了個棄嬰,抱回家養2天后,又把棄嬰放到公園,最後棄嬰死了,構成遺棄罪,因為一旦把棄嬰抱回家就因你的行為產生了扶養照顧義務。

    綜上所述,“被動造成後果”不是標準的刑法用語,需要根據實際案情具體分析。判斷犯罪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年齡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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