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釋出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
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釋出的《部分中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效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釋出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
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釋出的《部分中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