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黃金時代當家

    宅基地是有指標的,村集體分配宅基地,只能分給本村集體內部的人員。農村集體內部之間轉讓宅基地才合法有效。

    農村集體佔用農用地,非法開發房地產商品房對外銷售;是沒有用地指標的"小產權"房

  • 2 # 民農歌者

    回答悟空:本村民享受村裡化分的宅基地是有統一規定的,每宅按上級批准的面積不收使用費的。如果超出了使用面積每平米加收二十元至幾十元不等,超出越多收費越高。所收費用一部分上繳土地主管部門一部分交村裡。現在批一宅基地大部分在一萬多元,但還是以相互調換為主,耕地不批准。主要利用村內閒置地為主。

  • 3 # 三農一姐

    村集體發放的宅基地和向村集體買的商品宅基地有什麼不同?村集體發功的宅基地,前提條件是一戶一宅,不能一戶多宅,如果是一戶多宅就是一種違規行為,國家已經明令禁止。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地上的建築物屬於農戶所擁有,由於宅基地的特殊性,導致了宅基地隨屋而走。宅基地的特殊性質更體現在農村,村民可以無償使用而且沒有期限,這就區別於商品樓的一個概念。宅基地是不能花錢購買的外村的人和城裡人不能到本農村購買宅基地,否則都是違法行為。所以宅基地不可能出現商品類的購買方式。但是本村之間的宅基地是可以互相交換和購買的。對於題主提出的向村集體購買商品類的宅基地,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小產權的房子是沒有房產證的,因為就根本不存在這類的宅基地型別。只是開發商為了賺錢而租賃了村集體的土地而開發的房產。如果村集體出售宅基地,也就是說商品類的宅基地,這種也是違法行為。總之,如果一個家庭當中有達到了結婚的年齡而沒有宅基地的話,可以申請宅基地,但是決不能購買所謂的什麼商品類的宅基地,這是不存在的,只是村集體變相的收費而已。宅基地的發放一般都是偏遠的農村有對於城中村幾乎沒有宅基地發放的,必須購買商品房。對於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所蓋的房產是不是能辦下來房產證。

  • 4 # 老胡說三農

    “向村集體買的‘商品’宅基地”?宅基地可以當作“商品”出售嗎?

    符合“一戶一宅”條件的農民可以依法在本村集體組織內免費使用宅基地!無論是誰,也無論是任何單位或組織都不能隨意把農村的土地當作商品進行買賣或者隨意變更使用性質。所以,你所說的“商品宅基地”是不存在的。

    在一些農村,搞了一些所謂的新農村建設,建造了一些小產權住房。有些農民在購置了這些小產權房之後就誤以為是購買了“商品宅基地”。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按照規定,農村的宅基地必須實行“一戶一宅”。如果你購買了農村的小產權房,就視同你已經“擁有”了宅基地,你以前的宅基地就有可能隨時被村集體收回。當然,如果你以前宅基地上的房屋還存在的話,暫時是不會收回的,因為那個房屋受《物權法》的保護,但在將來就不好說了。

  • 5 # 凡塵觀生活

    村集體發放的宅基地和向村集體買的商品宅基地,有什麼不同?

    先說農村宅基地:農村宅基地這應該甚熟悉,也很普遍。農村宅基地的性質是集體所有;也正是由於它是集體所有性質的,所以,農村宅基地只限於本集體成員使用。而使用的用途是明確的、單一的,即,建房居住。它的獲取是無嘗獲取。是集體組織給集體成員的一種福利。它的使用權是永久的。當然,獲取集體的這種福利是有條件的,即,符合審批宅基地的政策條件和程式。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實行的是一戶一宅。佔新騰舊。這就是農村宅基地。農村宅基地是後法律保護的。

    再說說所謂的集體商品宅基地。這也就是常說的小產權房。小產權房就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然後,把房屋作價出售。由於房屋的特殊性,所以這種房屋下的土地也隨房長期使用。它超越了本集體成員的使用範圍,也違背了符合宅基地的審批條件。所以,又不能稱它為宅基地。又由於它是建在集體土地上的,並非國有土地,所以,他無法取得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五證”。於是不能合法買賣。但是,一些人看到其較低的價格,所以就動心了,也就買了。這種產權房由於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變相買賣集體土地,所以是違法的。有潛在的法律風險。所以,要獲取合法的房子,一是在農村按照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走,二是如果有能力買房,就儘可能的買國家商品房。有國家法律作保護,就合法的使用,放心使用!

    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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