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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紙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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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山傍水758
本題的關健是產權人即取得產權證的人,才能憑產權證出賣自己的房子。結合本題,雖因遺囑繼承到部分房產,如沒有具體分割,更沒變登記,取得產權證,是無法交易的。況且一方去世,那麼去世方被指定的繼承人均是該房屋的共有人,所以該房屋首先要由繼承後的共有人和另一方產權人析產,明確各自分額,爾後領取共有產權證。此後出售否,要根據三分之二產權人的意見來決定,如出售則各共有人按份獲取相應房價。在同等條下,房屋的共有人應有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
看到題主這樣的問法,有一個直觀的感覺:可能大家對於遺囑到底是有什麼用還不是很清楚。有很多人認為:遺囑指定了繼承人,遺囑人去世之後,遺產就自然歸指定的繼承人。
這是完全錯誤的認知和理解!
先說說題主問題的結論:
如果去世一方在房產中有份額,去世之後,房產不能直接出售,必須要辦理完繼承手續之後才可以處置。
下面分兩個方面:遺囑的作用、如何變賣房產,分別做一個說明:
遺囑的作用目前這個階段,遺囑的核心作用就一個:提前指定繼承人。如果擴充套件解釋的話就是:
透過遺囑,在生前的時候,指定好自己遺產的繼承人是誰——這是遺囑最核心的作用。等到去世之後,繼承人必須要辦理房產的繼承、過戶手續,才能最終將房產落到自己名下——只有辦理繼承手續,才能算是把財產真正給到了繼承人。不辦理繼承手續,繼承人沒有產權;沒有產權,就無法處置。所以,遺囑是繼承的一個前置條件,繼承才是結論。
套到題主的情況,我們假設性的模擬、解釋一下:
男方生前訂立了一份自書遺囑,說明在自己去世之後,房產中他的份額全部由妻子繼承。
男方去世了,妻子拿著自書遺囑說:我愛人已經生前說了要把他的份額給我。所以,這套房子現在全是我的了,我要賣。
等到賣的時候,女方就會發現:根本賣不了。女方質疑:有遺囑了我還賣不了房?
——確實賣不了。有遺囑,不代表著丈夫的遺產已經在妻子名下了。
最終的結論就是:女方必須要辦理完繼承手續、把房子產權人全改成自己,這時候才能自行處置房產。
如何變賣房產?這裡只介紹一下目前普遍性的做法。
自書遺囑人去世之後,需要所有的法定繼承人(不只是遺囑繼承人)協商。至少,遺囑繼承人要通知其他法定繼承人。注意:遺囑繼承人,不能“背”著其他法定繼承人,直接辦理繼承手續。這時候就會產生兩個結果:一個結果是其他繼承人認同遺囑、也沒有爭議。這時候,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拿到《繼承權公證書》;一個結果是其他繼承人不同意、有爭議。這時候,就只能打官司,拿到《法院判決書》。繼承人憑藉《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再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過戶完成之後,房子的產權人就可以對房產進行諸如出售、出租等的處置。另外,如果繼承完畢、再行出售的話,要注意“滿x”、是否“唯一”的情況。如果不滿足“滿五唯一”的話,會涉及到非常高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