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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應在跑道上畫出5釐米寬的橫線標明各段之間的距離和接力區中心線。

    2. 每個接力區的長度為20米,在中心線前後各10米。接力區的開始和結束均由接力區分界線的後沿算起。

    3. 4×400米第一接力區(4×200米第二接力區)的中心線與800米起跑線相同。

    4. 起/終點線(第一直曲段分界線)前後各10米之間的距離為4×400米接力的第二、第三接力區。

    5. 進入非終點直段處的弧線,表示允許第二棒運動員(4×400米)和第三棒運動員(4×200米)可以離開各自的分道,切入裡道。該線與規則第163條5中800米跑的搶道線相同。

    6. 4×100米接力,如有可能也包括4×200米接力的賽跑應為全程分道跑。

    4×200米(如不為全程分道跑)和4×400米接力賽跑,在第一圈和第二圈的第一彎道末端搶道線前為完全分道跑。

    注:在4×200米和4×400米接力比賽時,如果參賽隊不多於4隊,則建議第一棒運動員跑過第一圈的第一彎道後即可搶道。

    7. 4×100米和4×200米接力專案,第二、三、四棒運動員可從接力區(見本條第2款)後面10米以內的地方起跑。應在每條分道上清楚標明此預跑線的位置。

    8. 4×400米接力的第一次交接棒應在各自分道內完成,第二棒及以後各棒運動員必須在接力區內起跑。

    各隊第二棒運動員越過第一彎道末端的搶道線後,即可離開各自的分道切向裡道。搶道線應為一條弧線,寬5釐米,橫跨跑道,在搶道線兩端的跑道兩側各插一面高至少1.50米的標誌旗。

    注:為了幫助運動員確認搶道線,可在各分道線與搶道線的交界處放置錐形物或稜柱體(5釐米×5釐米),這些標誌物最大高度15釐米,與搶道線顏色相同。

    9. 4×400米接力的第三、四棒的運動員應在指定裁判員的指揮下,按照同隊傳棒運動員跑完200米時的先後順序(由內向外)排列各自的接棒位置。一旦傳棒運動員跑過200米處,接棒運動員應保持其排列順序,不應改變其在接力區起點處的位置。任何運動員不遵守本規定,應取消其接力隊的比賽資格。

    10. 在其他接力比賽中,當不分道跑時,接棒運動員在同隊傳棒隊員即將到達時,可移向跑道內側的位置接棒,但不得衝撞、阻擋其他運動員以致妨礙其跑進,

    11. 標誌物。當接力的全程或第一棒為分道跑時,運動員可在自已分道內用膠布做一個標誌,其最大尺寸為5釐米×40釐米,顏色應明顯區別於跑道上其他永久性標誌。不許使用粉筆或其他任何不易去除痕跡的類似物質。在煤渣或草地跑道上,允許使用釘鞋在自己的分道內畫出標記。在上述兩種情況中,不得使用其他標誌物。

    12. 接力棒為光滑的空心圓管,由整段木料、金屬或其他適宜的堅固材料製成,長度為28~30釐米,周長為12~13釐米,重量至少50克。接力棒應塗成彩色,以便在比賽中明顯可見。

    13. 運動員必須手持接力棒跑完全程。如發生掉棒,必須由掉棒運動員撿起。允許掉棒運動員離開自己的分道撿棒,但不得因此縮短比賽距離。如果遵守上述程式,並未侵犯其他運動員,則不因掉棒而被取消比賽資格。

    14. 在所有接力賽跑中,必須在接力區內傳遞接力棒。接力棒的傳遞開始於接力棒第一次觸及接棒運動員,接棒運動員手持接力棒的瞬間才算完成傳遞。不允許運動員帶手套或在手上放置某種物質以便更好地抓握接力棒。僅以接力棒的位置決定是否在接力區內完成接力,而不取決於運動員的身體或四肢的位置。在接力區外傳接棒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15. 運動員在接棒之前和傳棒之後,應留在各自分道或接力區內,直到跑道暢通,以免阻擋其他運動員。規則第163條3、4的規定不適用於這些運動員。如果運動員在其分段終點處跑離所在位置或跑出分道而故意阻礙其他接力隊員時,則應取消該接力隊的比賽資格。

    16. 凡透過推動跑出或採用其他方法受到幫助時,應取消該接力隊的比賽資格。

    17. 一旦接力隊開始比賽,只允許該隊有二人作為替補隊員參加後繼賽次的比賽。替補隊員應是已報名參加運動會的接力或其他專案比賽的運動員。

    18. 在每一賽次第一組的第一次檢錄前至少1小時,應申報接力隊的隊員和各棒順序。該檢錄時間應提先公佈。只有在有關運動員出現傷病時(由組委會指派的一名醫生進行驗證),才可改變以前申報的內容,但有關變動應在該接力隊所在組的最後一次檢錄之前提出。已參加接力比賽的運動員,一經替換,不允許重新參加該專案後繼賽次的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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