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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

    常見方式: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帳戶之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並聲稱其餘錢款已用於家庭生活開支。

    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資訊,特別對於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戶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僅知道開戶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透過其他途徑解決。

    (3)既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戶行,法院無法調查。

    2、偷樑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後人間蒸發。

    常見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並且知道相關儲蓄資訊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於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於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於銀行。

    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於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第三、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援的。比如,有些當事人說:“他一個月一萬多塊錢工資,平時最多花三千,每月還餘有七千,二年下來,還應該剩有至少十萬多”;再如:“他工資雖然一個月只有二千塊,但單位有年終效益獎,可能有十幾萬,至少也有幾萬”。這些猜測推測的論據,法院是很難支援的。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畢”的說法,對於“合理”資金流向解釋,法院支援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丟失”了、“吃光、喝光”了,“賭博輸掉”了,法院採信的可能性是不會太大的。

    (二)常見股市資金轉移問題及防範。

    常見方式:上海是中國僅有的二大交易所所在地之一,資金投入股市現象十分普遍,因此,股市資金轉移隱匿,也是常見問題。比如:

    1、隱匿炒股資訊。不透露給另一方炒股的股東程式碼或資金號,或證券公司。

    2、將股市內的股票拋售後,套取現金,取出後轉移、隱匿。

    由於必須藉助由銀行開戶炒股,因此,股票資金轉移隱匿與銀行存款的轉移隱匿有相通之處,在於不再贅述。但提醒當事人的是,股市資訊的查詢較銀行存款相對寬鬆,在上海,只要憑法院的調查令即可到相關證券管理、經營機構進行查詢,因此,隱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資金對賬單,便可看出一方資金數額流量。

    三、 公司、企業股份轉移隱匿的方式及對策。

    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家裡有一家甚至幾家公司、企業。在離婚時,對於這些公司、企業財產份額的分割,也是離婚談判以及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的焦點。因為公司、企業股東名冊在工商登記處可以查詢,隱匿財產的手段僅限於以他人名義入股,自己作隱名股東。而對於公司、企業的財產分割,主要問題在於公司財務不規範或“兩本賬”帶來賬目不實的問題,即便是由法院進行資產審計,最後的結果往往也是“價值高、評估低”。由於公司企業財產處理較為複雜,由於篇幅所限,這裡不再細述。

    四、 其他家庭動產的轉移隱匿問題及對策。

    常見方式:調虎離山,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因為處於“冷戰”或“交火”期,面臨離婚困擾的雙方很難像正常夫妻一樣在家裡相處。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選擇了分居,即使由於條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個“旅館”,或成為了一個發洩憤怒的地方。當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式,一方會趁另一方不備時,將家裡值錢的東西,諸如冰箱、電視等大件消費品轉移到“孃家”或他處,或矢口否認有某些共有財產。

    處理策略: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傢俱、電器的購買發票;第二、如果預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轉移隱匿的可能,請二位朋友到家裡,用攝像機將家電拍攝後,請朋友作證詞,在家庭財產清單上簽字。第三、發現家電被轉移後,立即報警,加強法院採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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