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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535004975032

    香港的律師分兩種,一種是大律師,一種是事務律師。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只是分工不同,地位上沒有分別。

    1、出庭權不同:大律師就是訴訟律師、出庭律師,專做訴訟業務。其出庭權不受限制,從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大律師都享有出庭權。

    2、業務不同:事務律師處理各類法律業務,負責範圍較廣泛,但其出庭權受到較大的限制。事務律師僅可以到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原訟庭的內庭(即非公開庭)出庭。當事務律師不能出庭時,需要委託大律師出庭,且香港大律師接受委託的過程必須要透過事務律師。

    3、法律事務不同:事務律師主要處理日常的法律事務,如財產轉讓、遺囑認證、婚姻糾紛、法律訴訟以及充當法律顧問。事務律師也可以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但不能在最高法院發言。擴充套件資料:「大律師行為守則」中規定大律師必須以法律工作為主,他們必須專注鑽研法律條文和法理,確保專業質素。無可否認,訟辯技巧需不斷磨練,唯有專注訴訟和不斷出席聆訊,吸取實戰經驗方可勝任大律師工作。大律師必須經律師轉介聘用,除了一些專業人士或機構在法例上容許他們直接委聘大律師外,市民須透過律師轉聘大律師。市民不能與大律師有直接的合約或委聘關係。大律師須與當事人的關係保持距離,這轉聘制度令大律師可專注鑽研法律,一心一意地「打官司」, 而律師則擔當中間人為大律師與當事人溝通。大律師作為法律執業者,若跟當事人有太緊密的聯絡便有可能會產生偏頗,影響其對案件的客觀性。有時,有人會認為同時聘用律師和大律師,客人須繳付雙重的費用,訴訟成本可能增加。但事實卻不然,一宗訴訟的進行需要律師和大律師分工合作,兩個法律分流的事務範圍涇渭分明,各司其職,客人可享有更專業的法律服務。大律師是獨資執業,這與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不同,大律師不能與其他大律師合夥經營,亦不可成立公司,這一切都是為了保持大律師專業的獨立性。假若大律師可以合夥,他可能會受其他合夥人的制肘,需要考慮合夥人的利益和意見。試想想,假如一名客戶因某大銀行職員疏忽而引致損失,決定向銀行提出控訴。該名當事人向合夥經營的律師事務所求助,其中一名律師認為銀行需賠償當事人的損失。與此同時,有多個樓盤開售,其他合夥人計劃擴充套件按揭業務,不欲開罪某大銀行,以免影響日後的合作。在這情況下,不單該名律師受到影響; 更重要的,限制了當事人訴諸法律、尋求公義的權利,亦剝奪了聘用該名律師的機會 - 他可能是處理這宗索償的理想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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