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規定及觀點目前中國規定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對特定八項暴力犯罪負刑事責任,年滿十六週歲要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中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在國際上屬於一般高度,比國際條約規定的最低限制高兩歲。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人權的提現,也是中國“寬嚴相濟,教育為主”刑事政策體現。這幾年學屆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提出了兩種新的觀點,一是“降低說”、二是“彈性說”(即主張靈活規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是目前權威觀點認為不應該降低,我也認為不應該以解決青少年犯罪為目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不能夠解決青少年犯罪的問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中國青少年犯罪呈現出“年齡上低齡化、手段上暴力化”的特徵,解決青少年犯罪要尋找青少年犯罪的現狀的原因,可能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定會是個別青少年不懼犯罪的原因,但絕對不是青少年犯罪的的普遍、深層次的原因。影響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簡單來說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家庭教育,這是青少年犯罪主要的原因,犯罪青少年大多數都會有一個不幸的家庭,或者別人看起來幸福但他們自己並不幸福的家庭。青少年人格的健全以及心理的健康都需要家庭的和睦以及合理有效的家庭教育。二是學校教育,這也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學校老師以及同學對於青少年而言是除了家人之外聯絡最密切的人,學校的教育以及良好的人際關係也都佔據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一大部分。三是社會影響,社會、經紀、科技以及網際網路的發展是影響青少年犯罪新的重要因素。不良的社會風氣以及不適宜的資訊接收都會造成青少年犯罪,而現在人的正常發展又往往離不開網際網路、離不開這些社會因素,因此這也是青少年犯罪一個比較棘手的因素。……綜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複雜並且多方面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要判斷青少年責任年齡規定的合理性那必然要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掛鉤,中國法律主要是以“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來衡量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但是中國面積大、各地區之間的發展都有很大的差異,直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偏遠地區以及發展落後地區的未成年人會是很大的不公平,因為他們的認識及判斷能力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該地區落後的教育、經濟及文化。結論青少年犯罪其實往往伴隨的是“無知者無畏”的心理,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實對法律以及刑罰沒有清晰的認識,就算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它對青少年犯罪的作用其實更主要是體現在家長和學校的警惕方面。也就是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只能對青少年犯罪起到有限的間接的作用,並且治標不治本,不符合保護人權的要求。青少年犯罪的抑制與解決還是要靠社會各個方面共同的努力與關心,其主要解決方式還是要抓教育,從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到社會教育,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與希望。因此,我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能解決青少年犯罪的問題。慶幸的是,我們現在可以明顯看到各方對此做出的努力:各大網站平臺的青少年模式、小歡喜這樣劇以提倡健康的家庭教育、學校法律知識的普及、重視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等等。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長期、全面的推進。
現行規定及觀點目前中國規定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對特定八項暴力犯罪負刑事責任,年滿十六週歲要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中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在國際上屬於一般高度,比國際條約規定的最低限制高兩歲。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人權的提現,也是中國“寬嚴相濟,教育為主”刑事政策體現。這幾年學屆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提出了兩種新的觀點,一是“降低說”、二是“彈性說”(即主張靈活規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是目前權威觀點認為不應該降低,我也認為不應該以解決青少年犯罪為目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不能夠解決青少年犯罪的問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中國青少年犯罪呈現出“年齡上低齡化、手段上暴力化”的特徵,解決青少年犯罪要尋找青少年犯罪的現狀的原因,可能刑事責任年齡的限定會是個別青少年不懼犯罪的原因,但絕對不是青少年犯罪的的普遍、深層次的原因。影響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簡單來說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家庭教育,這是青少年犯罪主要的原因,犯罪青少年大多數都會有一個不幸的家庭,或者別人看起來幸福但他們自己並不幸福的家庭。青少年人格的健全以及心理的健康都需要家庭的和睦以及合理有效的家庭教育。二是學校教育,這也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學校老師以及同學對於青少年而言是除了家人之外聯絡最密切的人,學校的教育以及良好的人際關係也都佔據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一大部分。三是社會影響,社會、經紀、科技以及網際網路的發展是影響青少年犯罪新的重要因素。不良的社會風氣以及不適宜的資訊接收都會造成青少年犯罪,而現在人的正常發展又往往離不開網際網路、離不開這些社會因素,因此這也是青少年犯罪一個比較棘手的因素。……綜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複雜並且多方面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要判斷青少年責任年齡規定的合理性那必然要與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掛鉤,中國法律主要是以“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來衡量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但是中國面積大、各地區之間的發展都有很大的差異,直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偏遠地區以及發展落後地區的未成年人會是很大的不公平,因為他們的認識及判斷能力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該地區落後的教育、經濟及文化。結論青少年犯罪其實往往伴隨的是“無知者無畏”的心理,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實對法律以及刑罰沒有清晰的認識,就算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它對青少年犯罪的作用其實更主要是體現在家長和學校的警惕方面。也就是說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只能對青少年犯罪起到有限的間接的作用,並且治標不治本,不符合保護人權的要求。青少年犯罪的抑制與解決還是要靠社會各個方面共同的努力與關心,其主要解決方式還是要抓教育,從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到社會教育,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與希望。因此,我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能解決青少年犯罪的問題。慶幸的是,我們現在可以明顯看到各方對此做出的努力:各大網站平臺的青少年模式、小歡喜這樣劇以提倡健康的家庭教育、學校法律知識的普及、重視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等等。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還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長期、全面的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