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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分為兩種,一種是“大律師”一種是“事務律師”,他們的區別在於:
1、工作型別不同
(1)大律師是出庭律師,但是大律師不能自己接案子,大律師的案件全部是由事務律師轉接的。當事人請大律師,必須先請事務律師,再由事務律師轉接大律師。
(2)事務律師接近於非訴律師,從事民商事等非訴訟法律服務和在低階法院如區域法院、裁判法院等出庭辯護、代理大律師與當事人洽談、接收案件、會晤證人、調查取證等。
2、工作領域不同
(1)大律師則往往集中在某個專業領域,不適合新手去做。香港的大狀其實確切的名稱是“大律師”,而在香港有些市民會俗稱大律師為大狀。但是這個大律師並非大陸這邊對一些知名律師的通俗叫法。而大律師在法律術語上也稱之為“訴訟人”。
(2)事務律師的市場空間更寬廣。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物件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3、出庭時穿著打扮不同
(1)大律師出庭要帶假髮的。香港大律師帶假髮的原因是從英國方面保留的制度。
(2)事務律師是不帶假髮的。而且大律師的律師袍和事務律師袍也不同。
4、開庭地點不同
(1)在香港只有大律師才可以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開庭。
訴訟律師累積十年經驗後有機會被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成為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 S.C.),在香港的地位等同主權移交前的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 Q.C.)。所有在主權移交前已獲認許為御用大律師的香港大律師,在香港主權移交後全部自動獲得香港資深大律師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