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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甘肅清水大小事

    承租土地合同到期被徵收後,承租人是否有權獲得賠償?

    農村土地徵收賠償,一方面是對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的補償,另一方面是對土地承包戶的補償(本村農戶承包者),這兩方面的補償內容是不同的。按照題主的問題,我的理解有兩個方面的情況,一是土地承包戶承包土地到期,二是從農戶手中流轉到的土地到期,這兩個方面涉及到的補償是有差別的,我們一一進行分析。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戶承包期到期以後,徵地補償問題。大家都知道,農村二輪土地承包期是在2027年到期,到期以後在延長三十年,直到2057年,承包期才會到期,而且到期以後,只要還是本村村民,你承包土地的權利不會變,還會繼續承包,只不過會按照戶內人口做稍微的調整。所以,可能存在土地承包到期以後遇到土地徵收的問題,但是,這個徵地補償你還是會獲得的。

    第二,透過流轉承包戶的土地,這個流轉只是流轉了土地的經營權,土地承包權還是承包農戶的,只有在流轉期限內,流轉人可以經營土地,一但流轉到期,就要按照合同約定,退出土地的經營。所以,如果遇到土地徵收,如果在流轉期限內,流轉人可以獲得青苗補償費等補償,如果期限到期,就不能再獲得這個補償了。

    所以,如果題主的意思是流轉別人的土地,到了期限遇到了徵收,這個徵地補償和流轉人是沒有關係的。

  • 2 # 阿洪168

    承租土地實際上就是土流流轉,土地的出租人是指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土地的承租人是指土地流轉的受讓人,也就是租土地來生產經營的人。

    承租土地合同到期被徵收後,承租人是否有權獲得補償?

    依據《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條 經承包方同意,受讓方可以依法投資改良土壤,建設農業生產附屬、配套設施,並按照合同約定對其投資部分獲得合理補償。

    承租人(受讓方)要想獲得經濟補償,必要符合以下兩方面條件:

    一、承租人經出租人(承包方)同意並在租來的土地上投資建設的。

    承租人租到土地後,經出租人同意,並在租來的土地上投資得有相關固定資產,比如土地改良,生產裝置,租土地期間種植的苗木果樹等。土地被徵佔時有權對自己投資的資產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也就是說,租土地的人要在租來的土地上有經濟投入,要有可賠償性的固定資產,沒有投入,沒有可賠性固定資產,土地被徵佔時,國家只對土地承包人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經濟補償,租土地的承租人享受不到土地補償款的。

    二、與出租人簽定投資補償協議。

    也就是說承租人在租來的土地上投資建設的,承租人要與出租人在出租協議中約定土地徵佔補償事項,只有依法簽定土地徵佔補償事項後,承租人在承租土地期間的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才能依據協議約定獲得經濟補償。未簽定補償協議,承租人私自投資建設的,土地出租協議到期,土地被徵收的,一切補償均歸土地承包人,即土地出租人。

  • 3 # 鄉村微視界之鄉村漫記

    首先,要想一想,承租合同已到期,土地與承租人還有啥關係,既無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也無承租權,與一個合同到期的承租人還有何干。其次,土地被徵收的,其補償只與承包人和所在的集體組織相關,補償的物件與承租人沒有一點關係。第三,若承租期內的土地被徵收的,其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雖是直接補償給土地承包戶,但應根據土地承租的實際和承租合同的約定,支付給承租方相應的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這是作為三農工作者的筆者,同時也是農村徵地拆遷工作隊員的一員,結合本地政策和具體實際給出的答案。

    一、承租合同已到期,雙方的土地租賃關係已自然結束。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流轉其實質是土地的租賃關係,其最長租賃期限為20年,當然租賃雙方也可在這個年限內進行約定,但合同到期,合同期滿,雙方的土地租賃關係就自然結束,承租方對該土地就沒有了任何關係,出租方也可以另行出租。

    既然合同已到期,雙方租賃關係已不復存在,從法律上來說,出租的土地徵收與承租人就沒有關係了,當然承租人就不可能獲得補償。

    二、土地被徵收收的,其補償只與承包人和所在的集體組織相關。

    這是土地徵收補償的主體問題,只是土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經營戶,土地徵收的所有補償結算和資金劃撥也是針對土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經營戶而言,即使是沒到期的承租人所種植的農作物補償和投資建設的農業設施補償,也是先行劃撥到承包經營戶,再由承包經營戶按土地流轉協議的約定支付給承租人。

    而對於合同已到期的,若是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承租人在合同到期後有權處置其投資修建的農業設施等,那麼在土地徵收的補償中涉及地上構附著物補償的對應部分,承租人仍可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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