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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之洋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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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0秒到地球
1.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借貸自有的人民幣、港、澳、臺幣、外幣、或者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的行為,借貸雙方可以約定借款利息,也可以無償提供借款,對於上述案件,法院一般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在社會上吸收不特定的眾多人的資金的行為。
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者的相似點是:
1.都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償還借款。
2.都起到了一定的資金融通,即金融的作用。
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三.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間如何界定,需要考慮以下要素:
1.合法的民間借貸,是合法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違反的是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2.吸收存款的出借人是否特定化不同
(1)合法的民間借貸,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借款人要向特定的人或人群借款。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借款人是向社會公眾借款,人數眾多,並且屬於社會上不特定的群體。對於社會上不特定群體,即公眾人數,一般達到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3.吸收存款的數額
(1)民間借貸,一般借款數額不宜過高,在司法實踐中,合法的民間借貸數額也有達到幾十萬、上百萬,甚至上千萬,單純就數額而言,不能完全區分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於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達到上述標準的,在數額上,就達到了被追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責任標準。但如果吸收的數額很小,數額小於上述最低標準要求,不以犯罪論。
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需要考慮以下要素:
(1)吸收存款物件的不特定性;
(2)達到吸收存款的戶數最低要求;
(3)達到吸收存款的數額最低要求;
(4)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5)透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6)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5.在具備了以上6項要素,出現下列情況,以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回覆列表
1、兩者的行為目的不同。民間借貸行為的指向性比較明確,往往是用於生產經營等特定的急需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人透過非法手段吸取公眾資金至其“金融機構”後,其目的雖是透過貨幣運營等金融手段獲取利潤,但資金使用方向並不明確。
2、兩者的行為物件不同。民間借貸的物件有特定的範圍,如親戚朋友、同事同學等,一般依託借貸雙方一定的人際和社會關係形成借貸法律關係;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針對的是社會不特定的物件,其往往透過宣傳、介紹、許以高額回報等手段誘使社會公眾基於增值貨幣的願望出讓資金,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
3、兩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間借貸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許以的高額回報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