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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蔣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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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葉律師
我們看兩個法條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好像這裡規定的似乎有點衝突。一般來說,目前大多數的理解是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資主要是指父母全額出資購置房產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才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
若父母只是部分出資或者只是出首付款,這個一般則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的,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為贈與一方,原則上屬於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所以,父母婚後付首付,這個原則上視為對你們夫妻的贈與。雖然房子是丈夫在還貸,但《婚姻法》原則上採用夫妻共同財產制,所以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屬於共同財產,自然屬於夫妻共同還貸,所以離婚時,你可以主張是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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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農子弟之五福臨門
首先應確定的一點夫妻是否有協議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沒有約定,則婚後財產除法律規定的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如工資、獎金等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的,則按約定處理,比如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房產則系男方個人財產。
其次,男方父母出首付款買房,即使只有男方名字,但只要雙方未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房產依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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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紙家書
關鍵是房產登記的產權人情況,最終決定房產的份額歸屬問題。
以下我們從兩個方面做出說明:一個是房子的產權歸屬問題、一個是償還貸款部分的份額分配問題。
婚後男方父母出資,房子的產權歸屬如何判定?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貸款買房,根據產權登記人的不同,會有三種結論:
如果登記男方個人名字,房子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如果登記女方個人名字,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登記男女雙方名字,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出資,為婚後的子女買房,可以有兩種形式:借款、或者贈與。如果是借款,需要有“借據”;如果什麼說法都沒有,預設是贈與——贈與給男方個人(登記男方自己名)、或者贈與給男方夫妻(登記女方名字、或登記男女雙方名)。
關於貸款的份額分配“月供每月由男方償還”,這句話表述的並不清楚。這裡把兩種情況說明一下:
如果能夠證明男方償還貸款的款項,完全屬於其個人合法財產,未來如果涉及到爭議、分割的時候,此部分已償還貸款的錢,完全屬於男方,不進行分割。
如果不能證明這部分錢完全屬於男方個人(例如,有些家庭女方不工作專職在家,花銷都是男方掙的。即便這樣,男方掙的錢依然算作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未來如果涉及到分割,已償還的貸款部分,就需要在男女之間平均分割。
小結簡單總結一下,基本結論有兩個:
如果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有女方姓名,意味著女方有份;否則在房子中沒有份額。
如果不能證明婚內還貸款全部是男方個人財產,意味著此部分款項女方有份額,否則沒有份額。
回覆列表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誰出錢,誰買房,房產的確權就應該屬於誰的,房產的主人就對該房產擁有了絕對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又根據婚姻法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共同生活在一起,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屬於雙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對於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如果在婚姻期間內,男方的父母出首付買的房產,每個月由男方還貸,但在房產證上的確權是屬於男方父母的。那麼,該房產的實際擁有人就是男方的父母,男方按月還貸,依法可以看成是兒子媳婦在婚姻期間內,共同無償的為父母還貸,女方對該房產就沒有份額了。
如果在婚姻期間內,男方父母出首付買的房產,每個月由男方還貸,房產哪怕是登記在男方一個人名下,那麼該房產就不屬於男方父母的。自男方還貸以後的房產,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女方對還貸部分就擁有了50%的權利。
整個房產的劃分,男方父母出首付的部分,依法可以看成是父母無償對兒子的贈送行為,可以說是男方個人接受的贈予財產,是能夠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的。以後的還貸部分,就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如果男方父母沒有做出明確的說明,也就是沒有立下字據的話,男方父母出首付,依法也可以看成是夫妻共同接受贈予的財產,該房產全部都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如果在房產證上的確權是男方和父母的名字,那一定要收好還貸和首付的證據。那麼,首付部分就是屬於男方父母的,還貸部分才屬於小兩口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