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朝歷代,官員貪汙都是都大患,不僅讓整個官僚體系無法正常運轉,還往往把朝廷的政策變為欺壓百姓的苛政,成為封建王朝覆滅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歷朝對於貪汙官員的懲罰都相當嚴厲,明朝由《明律》、《大誥》、《鐵榜》等一系列法律對官員進行嚴格約束,尤其是在朱元璋時期,貪汙白銀60兩既處於斬刑,甚至還會給予剝皮食草的處罰,不可謂不嚴厲。這導致很多明朝官員在沒有做滿任期的情況下就被查處。例如洪武十九年,朝廷派官三百多人,僅僅過了一年,這三百多人人中,坐牢、流放罪共計三五十人,被處於斬刑六人,難怪朱元璋自己都感嘆“我欲除貪贓官吏,卻奈何朝殺而暮犯。
清朝時期主要依據《大清律例》對官員進行懲罰,由於吸取了以前諸多封建王朝的缺陷,這部法律相對比較完善,不僅對貪汙者貪汙不同的銀兩數目有著不同的懲罰,而且官員和官吏所做的處罰也不同,比如官吏收受賄賂佔到自己收入的比例大小也會決定受到懲罰的大小。同時還對家人或者奴僕索賄這種情況給予一併治罪,從法律方面來講已經非常完善了。但是封建社會主要還是人治,即便有詳細條文可循,在清朝中晚期貪汙風氣一開,很多《大清律例》中對於貪官的規定也完全得不到執行。
之所以在有嚴刑峻法和明文綱紀的情況下,還有大量官員冒死貪汙,主要還是有三點原因:1、明清兩代初級官員收入太低;2、為了仕途高升貪汙用以賄賂上官;3、官場風氣日廢,貪汙成了主流思想;
明清兩代基層的地方官員和京官的收入都不高,明朝還好一點,萬曆《大明會典》中載正七品歲俸九十石,合計一年約領大米1,105公斤、27兩五錢白銀及寶鈔360貫,足夠12口人一年的開銷。在加上明朝官員不用負擔手下低階辦事人員的開銷,同時還有優免的田賦80畝,級別再高點的還有養廉銀子,總之勉強還算是過的去。但是清朝則不同,清初文官的俸祿知縣每月支俸3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很明顯是入不敷出的額,而且清朝的地方官員還要承擔一些師爺等一些行政人員的開銷,所以負擔是很大的。這些缺口就只有盤剝百姓。而當時的康熙皇帝甚至是預設官員貪汙,畢竟清朝前期頻繁用兵,國庫並不寬裕,相當於是讓這些地方官方自己找百姓要錢,最後老百姓有怨氣無非是在地方上,鬧大了中央政府還可以甩鍋到地方官員身上。雍正元年為了改變這依情況才特設養廉銀,但也僅僅是治標不治本,李慈銘在日記中稱:“京官貧不能自存。”足見當時的收入之微薄。
當時的地方基層官方要想升遷,不論是任免的權利也好,還是考核的權利也好都在上層官員手中,即便是地方上比較大的官員任免權也被掌握在中央官員手裡,為了仕途高升,總要賄賂這些官員的,往往美其名曰“冰敬”、“炭敬”。而各州、縣官則要“孝敬”知府,知府往上則要孝敬道員、督、撫之類的大官,總之這些錢也一概都是從百姓身上盤剝而來,或者是從刑獄官司中貪汙而來,這已經成為一種封建社會的常態。
例如清人張集馨從道員升任按察使後進京覲見的花費是:軍機大臣每人四百金;上下兩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六部尚書、總憲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遞減;同鄉、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應酬,共用一萬五千餘兩,如果不靠貪汙所得,僅一次孝敬就要花費官員十年正常收入。
三、官場風氣變化
封建王朝在建立之初,官場風氣一般都還是比較不錯的,尤其是基層官員中往往有很多寒門和貧苦出身,所以貪汙的即便有也是極少數,風氣總體還是比較清廉的,出現問題,上面的查出也比較嚴厲。但是一旦進入中期或者晚期,官場清廉風氣日漸廢弛,清官往往成了少數派,這點在明朝海瑞身上尤其明顯,貪汙成了上行下效,不管是貪汙多少而已,總之貪汙已經成為大家預設的為官之道,甚至是皇帝也是默許這種行為的,只要不是激起民變就行,反正貪汙的是百姓的錢財又不是皇帝自己的內帑。
歷朝歷代,官員貪汙都是都大患,不僅讓整個官僚體系無法正常運轉,還往往把朝廷的政策變為欺壓百姓的苛政,成為封建王朝覆滅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歷朝對於貪汙官員的懲罰都相當嚴厲,明朝由《明律》、《大誥》、《鐵榜》等一系列法律對官員進行嚴格約束,尤其是在朱元璋時期,貪汙白銀60兩既處於斬刑,甚至還會給予剝皮食草的處罰,不可謂不嚴厲。這導致很多明朝官員在沒有做滿任期的情況下就被查處。例如洪武十九年,朝廷派官三百多人,僅僅過了一年,這三百多人人中,坐牢、流放罪共計三五十人,被處於斬刑六人,難怪朱元璋自己都感嘆“我欲除貪贓官吏,卻奈何朝殺而暮犯。
清朝時期主要依據《大清律例》對官員進行懲罰,由於吸取了以前諸多封建王朝的缺陷,這部法律相對比較完善,不僅對貪汙者貪汙不同的銀兩數目有著不同的懲罰,而且官員和官吏所做的處罰也不同,比如官吏收受賄賂佔到自己收入的比例大小也會決定受到懲罰的大小。同時還對家人或者奴僕索賄這種情況給予一併治罪,從法律方面來講已經非常完善了。但是封建社會主要還是人治,即便有詳細條文可循,在清朝中晚期貪汙風氣一開,很多《大清律例》中對於貪官的規定也完全得不到執行。
之所以在有嚴刑峻法和明文綱紀的情況下,還有大量官員冒死貪汙,主要還是有三點原因:1、明清兩代初級官員收入太低;2、為了仕途高升貪汙用以賄賂上官;3、官場風氣日廢,貪汙成了主流思想;
一、官員收入問題明清兩代基層的地方官員和京官的收入都不高,明朝還好一點,萬曆《大明會典》中載正七品歲俸九十石,合計一年約領大米1,105公斤、27兩五錢白銀及寶鈔360貫,足夠12口人一年的開銷。在加上明朝官員不用負擔手下低階辦事人員的開銷,同時還有優免的田賦80畝,級別再高點的還有養廉銀子,總之勉強還算是過的去。但是清朝則不同,清初文官的俸祿知縣每月支俸3兩,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須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很明顯是入不敷出的額,而且清朝的地方官員還要承擔一些師爺等一些行政人員的開銷,所以負擔是很大的。這些缺口就只有盤剝百姓。而當時的康熙皇帝甚至是預設官員貪汙,畢竟清朝前期頻繁用兵,國庫並不寬裕,相當於是讓這些地方官方自己找百姓要錢,最後老百姓有怨氣無非是在地方上,鬧大了中央政府還可以甩鍋到地方官員身上。雍正元年為了改變這依情況才特設養廉銀,但也僅僅是治標不治本,李慈銘在日記中稱:“京官貧不能自存。”足見當時的收入之微薄。
二、為了仕途高升貪汙用以賄賂上官當時的地方基層官方要想升遷,不論是任免的權利也好,還是考核的權利也好都在上層官員手中,即便是地方上比較大的官員任免權也被掌握在中央官員手裡,為了仕途高升,總要賄賂這些官員的,往往美其名曰“冰敬”、“炭敬”。而各州、縣官則要“孝敬”知府,知府往上則要孝敬道員、督、撫之類的大官,總之這些錢也一概都是從百姓身上盤剝而來,或者是從刑獄官司中貪汙而來,這已經成為一種封建社會的常態。
例如清人張集馨從道員升任按察使後進京覲見的花費是:軍機大臣每人四百金;上下兩班章京每位十六金;六部尚書、總憲百金,侍郎、大九卿五十金,以次遞減;同鄉、同年以及年家世好,概行應酬,共用一萬五千餘兩,如果不靠貪汙所得,僅一次孝敬就要花費官員十年正常收入。
三、官場風氣變化
封建王朝在建立之初,官場風氣一般都還是比較不錯的,尤其是基層官員中往往有很多寒門和貧苦出身,所以貪汙的即便有也是極少數,風氣總體還是比較清廉的,出現問題,上面的查出也比較嚴厲。但是一旦進入中期或者晚期,官場清廉風氣日漸廢弛,清官往往成了少數派,這點在明朝海瑞身上尤其明顯,貪汙成了上行下效,不管是貪汙多少而已,總之貪汙已經成為大家預設的為官之道,甚至是皇帝也是默許這種行為的,只要不是激起民變就行,反正貪汙的是百姓的錢財又不是皇帝自己的內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