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規程
1. 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膠、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裝置、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裝置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溼。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裝置、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裝置、管道處於常溫、常壓狀態,透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裝置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裝置、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後,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於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並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溼。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於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Sunny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汙,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後,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 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准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科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科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科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範措施後,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並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溼。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塗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溼。
(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塗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開啟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後,到安全環保科辦理。安全環保科終審批准《安全作業許可書》。
(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科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並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後,《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儲存。
(15)《安全作業許可書》不準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一份《安全作業許可書》只准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安全作業許可書》的有效時間以安全環保科批准的為準,當超出有效期限時,必須重新申請辦理,並獲批准。施,禁止動火。
安全操作規程
1. C級動火作業要求、B級和A級動火作業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膠、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裝置、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裝置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溼。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裝置、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裝置、管道處於常溫、常壓狀態,透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裝置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裝置、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後,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於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並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溼。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於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Sunny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汙,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後,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 A級和B級動火作業特殊要求
(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准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科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科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科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範措施後,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並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溼。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塗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溼。
(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塗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開啟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3.安全作業許可書
(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後,到安全環保科辦理。安全環保科終審批准《安全作業許可書》。
(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科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並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後,《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儲存。
(15)《安全作業許可書》不準轉讓,塗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一份《安全作業許可書》只准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安全作業許可書》的有效時間以安全環保科批准的為準,當超出有效期限時,必須重新申請辦理,並獲批准。施,禁止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