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領導幹部範圍:
領導幹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哪些行為屬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
1.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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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範圍: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含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
1.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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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司法人員”、“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分別是指什麼?
“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特殊關係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透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託人提供代理性、資訊科技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託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哪些屬於接觸交往行為?
1.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領導幹部範圍:
領導幹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幹部。
哪些行為屬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
1.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彙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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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範圍: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含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
哪些行為屬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
1.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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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司法人員”、“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分別是指什麼?
“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特殊關係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透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託人提供代理性、資訊科技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託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哪些屬於接觸交往行為?
1.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