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中國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城鄉規劃法》中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利用國有劃撥土地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過劃撥之後,再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若利用國有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流程稍有不一樣,是先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去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而在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建設的,規定又有所不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手續進行建設。並且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不得佔用農用地。
另外,《城鄉規劃法》中還規定,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情況太多就不一一列舉了。簡單總結一句話,想要不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必須得申請建設規劃許可證!一旦涉案房屋、建築沒證,問題往往就會接踵而至。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確實在建房時沒有經過規劃審批,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實屬於違法建築的,真的一定都要被拆除嗎?
其實並不必然。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才可以限期拆除。
什麼意思呢,簡單舉例就很好理解了,假設您當地規劃對宅基地上建房的要求是,房屋不得超過2層,且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而您建設的房屋是3層,每層5米共15米,像這種情況,咱們就屬於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將第3層拆除,剩餘的2層完全符合當地規劃。再假設,當地規劃沒有變,您建設的房屋只有1層,但是高度為12米,像這種情況,才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的情形,行政機關才可以責令限期拆除。透過這個例子大家也就能明白,實踐中“部分違建,全部拆除”的做法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往往伴隨著“以拆違促拆遷”等行政目的不當的行徑出現。
最後,透過我們以往的案例,很多人建房早於2008年,當時還是適用《城市規劃法》規定的時期,法律上的一字之差可能是天差地別。那就得把您的建房時間、地點等多種因素均考慮進來,作具體分析後再判斷是否都需要拆除的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拆除違法建築牽涉建造者、使用人的重大財產權益,在保護公民合法產權被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對於違建的認定、處置直至強制拆除必須嚴格依據《行政強制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那種“是違建就應當全部拆除”的想法是錯誤的、落後的,更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而一旦遭遇“被違建”“以拆違促拆遷”等情形時,當事人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在相關文書救濟的期限內及時提起程式,維護自身的合法財產權益。
您好,中國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城鄉規劃法》中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利用國有劃撥土地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過劃撥之後,再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若利用國有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建設的,流程稍有不一樣,是先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去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而在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建設的,規定又有所不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手續進行建設。並且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不得佔用農用地。
另外,《城鄉規劃法》中還規定,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情況太多就不一一列舉了。簡單總結一句話,想要不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必須得申請建設規劃許可證!一旦涉案房屋、建築沒證,問題往往就會接踵而至。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確實在建房時沒有經過規劃審批,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實屬於違法建築的,真的一定都要被拆除嗎?
其實並不必然。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才可以限期拆除。
什麼意思呢,簡單舉例就很好理解了,假設您當地規劃對宅基地上建房的要求是,房屋不得超過2層,且總高度不得超過10米,而您建設的房屋是3層,每層5米共15米,像這種情況,咱們就屬於可以採取改正措施的情形,將第3層拆除,剩餘的2層完全符合當地規劃。再假設,當地規劃沒有變,您建設的房屋只有1層,但是高度為12米,像這種情況,才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的情形,行政機關才可以責令限期拆除。透過這個例子大家也就能明白,實踐中“部分違建,全部拆除”的做法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往往伴隨著“以拆違促拆遷”等行政目的不當的行徑出現。
最後,透過我們以往的案例,很多人建房早於2008年,當時還是適用《城市規劃法》規定的時期,法律上的一字之差可能是天差地別。那就得把您的建房時間、地點等多種因素均考慮進來,作具體分析後再判斷是否都需要拆除的問題。
需要強調的是,拆除違法建築牽涉建造者、使用人的重大財產權益,在保護公民合法產權被提升到一個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對於違建的認定、處置直至強制拆除必須嚴格依據《行政強制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那種“是違建就應當全部拆除”的想法是錯誤的、落後的,更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而一旦遭遇“被違建”“以拆違促拆遷”等情形時,當事人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在相關文書救濟的期限內及時提起程式,維護自身的合法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