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不同個人合夥是指:《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合夥,即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之間根據合夥協議,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2.適用法律不同個人合夥主要由《民法通則》、《最高法民通意見》調整;合夥企業則主要由《合夥企業法》調整。
3.設立主體不同個人合夥只能是自然人之間的合夥;合夥企業則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設立。
4.債務承擔方式不同個人合夥:先連帶後追償。《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合夥企業:普通合夥,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其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
5.其他個人合夥比較鬆散,成員間有可能沒有書面協議,也可以不進行工商登記;但合夥企業的設立必須要有書面協議,且必須進行工商登記,具有較為健全的組織機構。總體來說,個人合夥應該是合夥企業的初級階段。以上
1.概念不同個人合夥是指:《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夥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合夥,即兩個以上的自然人之間根據合夥協議,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2.適用法律不同個人合夥主要由《民法通則》、《最高法民通意見》調整;合夥企業則主要由《合夥企業法》調整。
3.設立主體不同個人合夥只能是自然人之間的合夥;合夥企業則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設立。
4.債務承擔方式不同個人合夥:先連帶後追償。《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合夥企業:普通合夥,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其中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則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
5.其他個人合夥比較鬆散,成員間有可能沒有書面協議,也可以不進行工商登記;但合夥企業的設立必須要有書面協議,且必須進行工商登記,具有較為健全的組織機構。總體來說,個人合夥應該是合夥企業的初級階段。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