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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太常吸貓

    夾帶小抄、勾結看守官吏、洩題、賄賂主考官等都是常見的手段。

    《宋會要輯稿》記載,宋英宗年間:“書坊自經史子集事類,州縣所試程文,專刊小板,名曰夾袋冊,高價競售,專為懷挾(夾帶)之具,則書不必讀日期矣。”這種夾帶冊實際上就是縮小版的參考資料,考試的時候不易被發現,和現在的微縮小抄作用差不多。當然,此事被發現後,各州縣查抄書坊的夾帶工具,一併焚燬,並且嚴立罪賞,不許買賣。這與高校周邊禁止列印店列印微縮版檔案一個意思,不過措施更為嚴厲。

    明代《禮部志稿》中則記錄了考場防止作弊的手段和對作弊者的處罰措施。:舉子入場就要嚴加捜檢,才能放入考場。進入考間後,不許交頭接耳,寫完兩篇以上才能去廁所,還要派人跟隨來回。如果考生有夾帶文字進場、離開考舍與別人互換考卷等行為,或者看守考場計程車兵或者此處的匠人縱容其行為的,一經抓獲就要問罪,考生嚴重的要發配充軍,工匠發配到口外為民,士兵調去邊遠地區,衛官則罰俸一年。

    這種在各種地方夾帶小抄,試圖帶入考場的作弊還屬於比較常見的情況,毛筆的筆桿,衣服的內側都是常見的隱藏之處。與負責看守的官吏士兵合謀的也不算太難。還有走上層路線,直接賄賂主考官沆瀣一氣的。《唐會要》中提到,唐宣宗大中元年二月,有吏部宏辭舉人漏洩題目之事,被御史臺彈劾。結果是負責考試的考試官刑部郎中唐扶,侍郎裴稔、郎中周敬覆被外調、降職、罰俸。參與作弊,已經登科的十名考生也被黜落。

    《清實錄》中也記載有康熙年間,考官不專注於遴選人才,而是忙著收賄賂,考試作弊的情況越來越多的情況。於是康熙下旨,凡是幫助考生作弊的正考官、副考官等人,都要從嚴處置。京城的考場設監試御史,外省則令各府撫按糾察,如果與考官合謀作弊,一併治罪。

    不過,《郎潛紀聞三筆》裡則有關於名臣阮元放過作弊考生的逸聞。阮元歷經乾隆、嘉慶、道光三朝,曾在多個省份任巡撫、總督職位。他曾任山東、浙江學政。據傳,他當學政的時候,遇到生童夾帶,定要仔細查閱。如果是考生親生所抄又有條理,就放其一馬,準其入學。如果是由別人代抄,小抄的內容也陳舊,即按例治罪。如果確有其事的話,大概類似老師眼裡的好學生筆記工整,頭腦聰慧,犯了錯也能心軟的情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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