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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林默11

    事故發生了,首先要分清楚事故的原因、責任。如果是上學途中出了車禍,交警會處理,其他意外有關部門也會介入。總之,要等有關部門鑑定完畢才行,這不是隨便哪個人說說都可以的。

  • 2 # 義良8

    校外託管所不接遙控學生在校出了安全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筆者不瞭解,可以分析一下:

    託管通常小學學生,選址應該是,靠學校附近,結伴而行!基本上不會穿馬路,有本校老師及託管所人員監護校外情況,應該不會發生事故。

    發生安全事故,也應該是事故責任人負責,通常託管所會安排老師接孩子!這是託管責任。

    如果託管所沒做到接孩子,發生事故還是要承擔部分責任的,“不是全部”因為孩子交託管所“主要就是負責孩子安全!”託管所要接孩子安全到單位。

    接回家有家長負責,通常託管單位接不送。

  • 3 # 家國子華心經教育

    答:正常的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但具體到題主的這個提問中所涉及到的另一位高年級學生,這就還應有這位高年級學生的部分責任,但我的判斷仍是這家託管機構應該負有主要責任。從題主反映的情況,說這家託管機構的合夥人之一,發來微信說願走司法程式,看似公平,其實是在想如何避重就輕,僥倖過關,推卸責任。根據題主所掌握的情況,這家託管機構又存在著很多問題。所以,我的建議是:儘快向主管部門提起申訴,如實反映情況;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附帶賠嘗訴求;加強校外託管機構管理,堅決扼制黑託管的滋生蔓延。

    一、儘快向主管部門提起申訴,如實反映情況。

    雖然現在託管機構仍然存在著審批不正規,管理部門多家,沒有資質胡亂私開,沒有規範制度要求,沒有責任心等問題,但仍然可以從諸多方面向其主管部門反映問題。比如:題主所說的,該託管機構負責接送的老師,此次只將學生送到離學校30米左右的十字路口,並沒有送入學校,甚至就提早離開辦自己的私事了,這是極其不負責的舉動。儘管題主並沒有談及到是否調取相關的錄相取證,但是同一託管機構的其他同學就是證人,所以這些就足以以此向教育部門、託管機構所在社群、公安派出所等反映情況,提出自己的合理訴求。同時,孩子家長還可以委託一名有正義感的律師,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附帶民事賠償。因為,孩子在醫院畢竟花費了2萬餘元的費用,再加上家長的陪護誤工費、搭車費、精神損失費等,已經是對受害學生及家庭造成了重要損失。而且,這家託管機構所採取的太度也是令人非常氣憤的,所以必須支援該名學生及其家長的正當訴求。

    二、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附帶賠嘗訴求。

    如題主所說,象這樣託管機構的合夥人,實在是沒有任何公德良知,黑著良心在向自己的客戶推卸責任。看似佔了短期利益的先機,實則是極不可取的做法。試想這樣一個不負責任的舉動,誰還會把自己家的孩子送到這樣一個託管機構呢?再說了,當事學生家長必須透過這件事,與他們“槓”到底,就堅決地找一名律師,相信他也會支援自己的正當訴求的,而且律師本身也比較懂得法律界定,既然他們不怕走司法程式,咱們受到傷害的一方又有何懼呢?如果題主所說屬實,相信勝訴的機會非常大,而且訴訟的所有費用應當由敗訴方承擔,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說,我也是堅決支援題主的這位朋友,向法院儘快地提起訴訟的。但願受到傷害的學生及早康復,但願受到損失的家庭早日得到賠償,最終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正當的權益。

    三、加強託管機構的嚴格管理,扼制非法蔓延。

    從題主反映的問題來看,您的朋友還了解到這家託管機構仍然存在著很多非法行為。比如:

    第一,該機構註冊的僅有一個是個體戶營業執照,和從事的託管教育機構是沒有任何的關聯性,可以說是超範圍經營的。第二,該機構是沒有辦學許可證,也就是沒有經過教育局的審批報備就成立的,是屬於黑機構;第三,消防安全證和食品衛生許可證這些都是沒有的;第四,從事託管機構的老師是沒有教師資格證的。

    相信題主的這位朋友只要有這方面的取證,向主管部門提起申訴的話,是會得到支援響應的,而且教育部門、工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衛生部門甚至稅務部門等,都會高度重視,應該會組成一個聯合檢查組針對其進行檢查並限期整改,如確實沒有相應的師資辦學能力的話,很有可能被取締或掉消這種不合法機構的託管資格,相信國家和政府是不會允許黑機構危害祖國未來的花朵的。另外,如果達不到自己訴求的話,還可以藉助媒體及政府熱線12345進行維權。祝這位朋友早日維權成功。

    最後,我真誠地希望託管機構能夠嚴格規範地建起來,能夠嚴格規範地管起來,能夠嚴格規範地審批起來,能夠嚴格規範地培訓起來。託管機構既然有市場,就是有社會需求,就屬於新生事物,但正是因為如此,才不允許其各行其事,才不允許其只建失管,才不允許其無端傷害廣大學生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在此,我也衷心地希望有這方面經驗的社會各界朋友、律師,能夠儘快地給我這位粉友一個更加合理的建議,儘快地幫助其維護正當權益,謝謝!

    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不足之處,敬請各位專家、律師及朋友們批評指正。謝謝。

  • 4 # 冷靜

    謝邀,不管收費與否,"只要有了一種委託關係,就應該對孩子負責人。比如,鄰居關係比較好,一方對另一方說,給我看一會孩子,我很快回來。這樣受委託的一方對孩子就有了責任人,孩子在交給他家人之前,如果孩子出意外。受委託的鄰居就要承擔責任。像提問的這樣,校外機構已經和父母有了委託關係,可能還收了費。但是在送孩子去學校的路上卻有了意外,校外機構肯定要承擔責任。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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