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條件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適用簡易程式。
2、程式
(1)向當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
(2)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3)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4)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條件的,消防監督員應當場收繳,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票據;
(5)報所屬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一般程式
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處罰,適用一般程式。
(2)訊問當事人或詢問證人,訊問人或詢問人不得少於2人;訊問當事人或詢問證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或《詢問筆錄》。需要傳喚的,應當使用《傳喚證》,《傳喚證》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簽發,消防監督員執行。當事人逃避或拒絕傳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強制傳喚。
(3)進行現場勘驗或檢查,並製作勘驗或檢查筆錄;
(4)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證據:
(5)填報《行政處罰審批表》(分為適用聽證和不適用聽證兩種)。對給予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
(6)填寫《告知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製作《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陳述、申辨筆錄》;
(7)填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8)製作《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報告》,建立行政處罰卷宗。
3、時限
(1)被傳喚人的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24小時內不能結束訊問的,應當讓被訊問人離去;需繼續訊問的,可以再次傳喚;
(2)填寫《告知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決定書》,3日內送達當事人;
(3)填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7日內按民事訴訟程式送達當事人。
聽證程式
公安消防機構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當事人處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1)填發《聽證權利告知通知書》;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消防機構告知後3日內向辦案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消防機構不再組織聽證;
(3)有特殊情況公安消防機構決定延期舉行聽證的,應填發《延期舉行聽證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4)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並交當事人閱讀或向他們宣讀,稽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5)填報《聽證意見報告書》;
(6)填報《行政處罰稽核表》;
(7)建立聽證卷宗。
(1)全部聽證工作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0日內結束;
(2)對不符合聽證條件的,在3日內填發《告知不予聽證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填發《舉行聽證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複議程式
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或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拘留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可向主管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2、時限
當事人申請複議,應當在知道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60日內申請,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賠償程式
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1)當事人向公安消防機構遞交賠償申請書;
(2)填報《受理賠償審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分別填發《受理賠償通知書》和《不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
(3)填發《行政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申請人;
(4)建立行政賠償卷宗。
(1)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
(2)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60日內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1、條件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適用簡易程式。
2、程式
(1)向當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
(2)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3)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4)符合當場收繳罰款條件的,消防監督員應當場收繳,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票據;
(5)報所屬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一般程式
1、條件
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處罰,適用一般程式。
2、程式
(1)向當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監督檢查證》;
(2)訊問當事人或詢問證人,訊問人或詢問人不得少於2人;訊問當事人或詢問證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或《詢問筆錄》。需要傳喚的,應當使用《傳喚證》,《傳喚證》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人簽發,消防監督員執行。當事人逃避或拒絕傳喚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強制傳喚。
(3)進行現場勘驗或檢查,並製作勘驗或檢查筆錄;
(4)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筆錄等證據:
(5)填報《行政處罰審批表》(分為適用聽證和不適用聽證兩種)。對給予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
(6)填寫《告知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公安消防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製作《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陳述、申辨筆錄》;
(7)填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8)製作《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報告》,建立行政處罰卷宗。
3、時限
(1)被傳喚人的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24小時內不能結束訊問的,應當讓被訊問人離去;需繼續訊問的,可以再次傳喚;
(2)填寫《告知公安消防行政處罰決定書》,3日內送達當事人;
(3)填發《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7日內按民事訴訟程式送達當事人。
聽證程式
1、條件
公安消防機構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當事人處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2、程式
(1)填發《聽證權利告知通知書》;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消防機構告知後3日內向辦案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公安消防機構不再組織聽證;
(3)有特殊情況公安消防機構決定延期舉行聽證的,應填發《延期舉行聽證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4)聽證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並交當事人閱讀或向他們宣讀,稽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5)填報《聽證意見報告書》;
(6)填報《行政處罰稽核表》;
(7)建立聽證卷宗。
3、時限
(1)全部聽證工作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0日內結束;
(2)對不符合聽證條件的,在3日內填發《告知不予聽證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填發《舉行聽證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複議程式
1、條件
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或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行政拘留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可向主管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2、時限
當事人申請複議,應當在知道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60日內申請,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賠償程式
1、條件
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2、程式
(1)當事人向公安消防機構遞交賠償申請書;
(2)填報《受理賠償審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分別填發《受理賠償通知書》和《不受理賠償申請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
(3)填發《行政賠償決定書》,送達賠償申請人;
(4)建立行政賠償卷宗。
3、時限
(1)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
(2)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60日內依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