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需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最佳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和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裝置,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釋出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
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
業主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需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設計單位和施工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定權;
(3)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業主的建議權;
(4)工程結構設計和其他專業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最佳化的原則,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議,並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業主的同意。
(6)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
(7)報經業主同意後,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和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裝置,有權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釋出停、復工令應當事先向業主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業主作出書面報告。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定權。
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