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情形有以下2種情況:1、企業所留存在公積金高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可轉增為註冊資本。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而國家工商總局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由上可知,《公司法》作為上位法僅規定了法定(盈餘)公積金應留存25%,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沒有作出比例性限制規定,但這並不表示該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據行政管理及社會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所以,國家工商總局在下位法制定時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規定企業也應嚴格遵守。換言之,無論是法定盈餘公積金還是資本公積金,企業在轉增前所留存的公積金均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2、除上述限制性規定外,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還因資金來源的不同有著其他限制性規定。 一類是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金,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金等。這一類資本公積金屬於企業現金的流入,依法可以轉增註冊資本。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會計分錄是:
借:資本公積
貸: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的情形有以下2種情況:1、企業所留存在公積金高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可轉增為註冊資本。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而國家工商總局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由上可知,《公司法》作為上位法僅規定了法定(盈餘)公積金應留存25%,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沒有作出比例性限制規定,但這並不表示該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據行政管理及社會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所以,國家工商總局在下位法制定時對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規定企業也應嚴格遵守。換言之,無論是法定盈餘公積金還是資本公積金,企業在轉增前所留存的公積金均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2、除上述限制性規定外,資本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還因資金來源的不同有著其他限制性規定。 一類是可以直接用於轉增註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金,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金等。這一類資本公積金屬於企業現金的流入,依法可以轉增註冊資本。
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會計分錄是:
借:資本公積
貸:實收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