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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501320416461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犯以已騙取較大數額的公私財物為既遂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覆》中以司法解釋形式肯定了保險詐騙存在的犯罪未遂,“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罪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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